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救济方式有什么
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怎么办?
法律分析: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如果认可欠债的事实,则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起算。或者通过与债务达成和解、还款协议,这样也可以达到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的效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退一步讲,如果上述方法都行不通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的权利,诉讼时效经过仅是会有败诉的风险,如果起诉到法院,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仍是可以胜诉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转让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怎样救济自己的权利
法律主观:
债权转让 可以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 诉讼时效 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债务人 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 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 债务 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 债权人 之日起中断。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时效过了怎么办
民事诉讼时效过了的办法如下:
1、诉讼时效过了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2、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诉讼时效的效力如下:
1、胜诉权消灭。民法总则18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就是公力救济权,与诉权亦不同。诉权属于程序法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享有应依程序法的规定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届满,但当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诉权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得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公力决断权;
2、实体权利不消灭。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过了仍可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因为其只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可以起诉的,请求法院审理案件,这个起诉的权利并不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应该如何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欠款、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如欠款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人民法院不会主动示明诉讼时效问题,如欠款人提出提出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时,经法院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回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的处理方法如下:
1、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可以受理。因为其只丧失胜诉权;
2、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没有提出,法院也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4、法院判决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不得以超过履行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1、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起诉状上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状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签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证据清单,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准予立案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立案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综上所述,债权超诉讼时效,在起诉到法院后,若对方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一旦意识到债权将要超过诉讼时效,也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过期如何补救
诉讼时效过期如何补救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诉讼时效过期实际上是没有补救办法,但是在诉讼时效还没有过期的情况之下,是有一些具体的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需要重新的计算诉讼时效,比如说因为发生起诉或者是因为债务是同一履行债务。
诉讼时效过期实际上是没有补救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超诉讼时效,在起诉到法院后,若对方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一旦意识到债权将要超过诉讼时效,也应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是什么?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