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工程款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8.20)
民间借款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主观: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客观:
一、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意义《规定》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等各项重大战略决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长期以来审判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规定》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据,将为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规定》从2015年8月6日公布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相隔时间短,任务急,为使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尽快准确理解掌握司法解释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尽快及时地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三、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鉴于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也不是针对现行某个专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在《规定》正式实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的意义是什么,国家政策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改革,但是主要方向还是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对很多中小型企业给与大力的支持,保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借贷的规定就是在保证中小型企业再融资过程中能够顺利完成。
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2022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想要提取国管公积金是有方法可寻的,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提取,相信很多人还不了解。一、2022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原告起诉有哪些条件进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原告符合起诉的条件如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包括四个:(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作为债权人起诉需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法院才会受理。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四)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 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保 证人 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后,因并没有按期归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
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与调节,其中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有下列纠纷:
1、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事项约定不清楚的纠纷;
2、没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纠纷;
3、以及利息约定过高或者没有约定利息的纠纷等。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后,因并没有按期归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与调节,其中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法有: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第三方组织调解解决;
3、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了借款协议后,因并没有按期归还欠款而产生的纠纷。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与调节,其中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拦亩年期贷款市场报孙衡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多少才合法?
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15.4%,超过15.4%的,法律不予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则颤规定。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关于民间借贷的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了解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自由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民间借贷如何约定逾期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逾期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 。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 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 证人 为借款人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 立案 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 立案侦查 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 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包括,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二条
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民法典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 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