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祥毁、胁迫乎镇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谨顷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说谎将会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作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随意陈述吗?
若在法庭上说谎、作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案例】管城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
然而在庭审中,法庭在核实借还款金额时,原告多次陈述不一致,且存在收取砍头息情形。
后法院多次到银行调取相关账户的银行转款记录,并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认定原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截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剩余495000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因原告的虚假陈述,导致案件一度无法查清案件事实。
庭审期间法官多次告知原告应当如实陈述,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面对法官的询问原告数次故意混淆事实,心存侥幸,在法庭未如实陈述案情。
原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严重妨碍案件的审理,故管城法院依法对原告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该处罚决定经管城法院依法执行,原告已将罚款上交完毕。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坚守诚实守信原则,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对于在法庭上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伪造证据等使案件的审理偏离正常的轨道,从而严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后果
法律主观:
构成虚假诉讼罪 。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 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 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 债权债务关系 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 知识产权侵权 关系或者 不正当竞争 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虚假陈述:
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其他。虚假陈述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虚假陈述的方法
1、强势推进诚信文化建设。采取政府主导、传媒搭台、全民参与的方式,通过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诚信文艺下乡、诚信标兵评比、诚信企业挂牌等多种方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诚信文化,使诚信深入人心,形成讲诚信光荣、违诚信可耻的道德观、价值观和社会舆论氛围。
2、加强小、微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能动培训等服务,鼓励、引导小、微型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日常财务收支行为,避免财务漏洞或财务瑕疵。
3、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实施民商事合同行为时,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提高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采取多层审查、把关模式,防范因不懂法律、粗心大意、业务不精等出现的主要内容缺失或用语歧义现象。
4、法院加大对虚假陈述者的制裁力度。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故意进行虚假陈述、证据确凿的,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处罚。
综上所述,按照规定当事人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的情况如果是民事行为那么是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但是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是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对于虚假陈述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恶意诉讼和调解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恶意诉讼、仲裁和调解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在法庭上,当事人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
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如下: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10、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裁虚假陈述当事人的方法如下:
1、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
2、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3、面临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
4、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虚假陈述诉讼参加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反馈。
综上所述,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