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工程款财产夺先机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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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4)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2)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未付运费,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吗?

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人未支付运费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包括拒付工程款。因此,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拒付工程款吗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时工程款可以拒绝给付。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限期整改,整改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1)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2)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3)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若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拒付工程价款,请问这个做法是否妥当

装修合同无效的,但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需要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装修合同怎样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抢抓先机 争分夺秒赢诉讼——工程优先受偿权

笔者有幸代理了中建某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起诉标的额本金达5000多万,涉及银行债权本金两亿元,现将案件涉及的工程优先受偿权阐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5年8月20日,中建某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建某局承建某广场教学楼、住宅楼、soho商业楼及地下车库,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12000万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采用按实结算方式确定。

2008年前后,全球金融危机波及中国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公司资金出现严重困难,不仅拖延支付中建某局工程进度款项,还借口拖延办理工程结算,甚至拒绝为小业主办理两证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近两亿元的工商银行贷款无力偿还,以新贷还旧贷的惯常做法,也未获得银行审批。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房地产公司资不抵债情形发生,中建某局于工程优先受偿权到期的最后一天起诉房地产公司,并快速冻结了房地产公司贷款银行的一个基本帐户,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名下的SOHO综合商业楼、中百超市及其名下28.78万平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均为两年。

2008年12月4日,中建某局获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并生效,确认工程款本金3693.89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对该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性质及特点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确立了建筑企业就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认为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特定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现在尚无定论,有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

我国的留置权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把债权指向的物留下来,经过合理程序对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留置权在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只能成立在动产上,而建设工程是不动产,所以这种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定抵押权和优先权上。

根据拟定合同法立法方案以及对其进行修改的专家的意见,认为这是种法定抵押权。因为这样的权利与抵押权很相似,只是抵押权是约定的,而它是法律直接规定,不需登记而成立的,它的法律效力也由法律直接规定。

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新的权利—优先权,最主要的原因是如果是抵押权的话,权利的实现是根据权利成立的时间来决定的,成立在先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面的抵押权。

不论是哪种性质的权利,可以肯定的是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一种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它不但可以对抗一般债权,还可以对抗其他的抵押权。它具有以下的特点:

1、具有从属性。法定优先权以主债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而设立、转移和消灭,不得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2、具有不可分性。承包人就整个建设工程为担保其全部工程价款债权而行使权利。

3、具有特定性。一是受担保的债权种类为特定的工程价款债权;二是担保财产为特定范围的建设工程,而不是发包人的其他工程。

4、法定性。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特种债权人而创设的,至于何种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可以任意创设。

5、无须公示性。所谓公示性就是通过一些部门的登记,可以在以后的交易当中让交易双方知道。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因此不需要登记。

6、顺序效力的特殊性。就工程而言,建筑单位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成立在先的其他担保物权。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效力及实现条件

1、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指的是:一是工程建设的哪些方面可以获得优先受偿权的赔偿;二是对哪些工程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什么不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呢,这是因为这种法定的权利的立法目的主要保护公民生存权等社会公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由于与生存和社会公益所差甚远,不能通过这种权利的保护得到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承包人施工所完成的、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不动产),包括组装或固定在该工程上的动产。(2)必须是已经竣工的建筑工程。因为只有在竣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未竣工而中途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则不发生该权利。(3)必须是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也就是说,该建筑物必须是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对那些法律禁止买卖的建筑工程,如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军事设施、公共道路、机场、港口等不能够拍卖的标的物,自然不能成为该权利的标的。

2、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与一般债权的效力先后

由于物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债权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物权的效力要高于债权,换言之,当一个物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的时候,要保证物权先得到实现。

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在一个建筑物上还存有债权的时候,优先受偿权要先于债权得到清偿。

(2)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效力先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高于一般抵押权。

(3)优先受偿权与一般优先权的关系

一般优先权一般可包括共益费用、职工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医疗费、丧葬费等优先权,通常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标的。一般认为一般优先权应该先于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

3、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条件

从主体上,能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从合同法第286条第二款规定看,主要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司法解释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司法解释明确了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另外的条件就是工程要竣工。根据建设工程承发包实务出发将工程拖欠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的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另一种是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为了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建筑承包人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是:第一,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第二,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交付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审计师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

4、行使拍卖权的操作问题

由于司法解释将工程拍卖权行使的时间确定在工程竣工后,那么一个自然发生的变化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由建设工程转变为房地产。由于建设工程交付后建筑承包人失去了对其占有权,房地产不同于建设工程的法律特性是具有随时转让的可能性,如何确保优先受偿权行使具有实在的标的物就成为建筑承包人必须解决的一个操作问题。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不完成结算也就意味着未来6个月内无法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必须要求以该建设工程中尚未出售、并且没有债务负担的建筑物部分为所拖欠工程价款设定一个抵押物,以便于工程价款的偿付有物的保障。三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工程拖欠款额确定登记与抵押权登记,以阻断可能发生的由该建设工程转化为房地产后的恶意转让。否则,6个月期限内发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拖欠款义务时,建筑企业无法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同时对于如何控制在6个月的期限里可以使拍卖权得以实现,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或直接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对工程结算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时间。承包人就只有通过诉讼或合同约定的仲裁需求确认工程欠款的事实。因此,承包人应当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待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申请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商品房买卖中承包人与消费者的关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超过了全部房款的50%,即认为是可以对抗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成立。按法理逻辑推论,消费者获得这一对抗权的时间界限与建设工程竣工交付时间相联系,建筑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确定之日或工程拍卖权行使之日就是消费者购房款对抗与否的确定之日。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在建设工程建筑承包合同履行正常的情况下,建筑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占有权之日为消费者购房款对抗权成立与否的确定之日;其二,当建设工程无法正常完工时,建筑承包人向法院申请拍卖该建议工程之日应为消费者购房款成立与否的确定之日。

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者已付购房款达到对抗力标准时,能够对抗工程款而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消费者尚未支付部分如何处理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约定,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第一,在建筑工程正常完工情况下,建筑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占有权,并同意建设单位向购房人交付已建成房屋的同时,应在建设工程交付法律文件中明确,购房人尚未支付部分购房款作为工程欠款的担保物直接支付给建筑承包人。第二,当建设工程出现无法完工情形而建筑承包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时,消费者已支付的购房款应当计算为该被拍卖工程的债务负担,该工程的拍卖底价=已完工价值量-消费者已支付购房款;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在续盘人的建设项目中继续保留为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续盘人应继续履行原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向消费者交会房屋的义务,并收到尚未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权利。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确认优先权,严禁以任何形式放弃优先权,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主张工程优先受偿权。本案之所以最终以抵债方式实现债权,主要原因就是在房地产公司设定大额抵押贷款的情况下,中建某局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因此在采取诉讼手段进行拍卖抵债时,中建某局始终处于第一顺位的对拍卖价值在银行抵押权之前优先受偿,且在本案的被执行人濒临破产,面临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中建某局的优先受偿权就显得更加重要。在本执行案中,一旦中建某局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将非常被动,甚至可能无法实现债权。

作者简介:

曹继宏 律师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 国际注册法律顾问师(ICLC),武汉仲裁委仲裁员,具有投资项目分析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证券基金、保险代理人等资格。曾担任武钢集团、中建三局法律顾问,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目前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现担任武钢资产管理公司、武汉蓝色宝岛置业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为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平安保险股份公司湖北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系该公司湖北区主要合作律师。

工程验收合格后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余款

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价款履行支付义务。但是如果确实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需要承担工程修复义务。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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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16:31

企业的清算财产顺序(企业清算财产支付顺序)

,(四)制定清算方案,财产处理应依下列顺序安排:,第一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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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保全能否执行

离婚的财产保全能执行。法律规定,如果因配偶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查 ...
2023-12-13 15:32

结婚三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结婚三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需要给多少钱)

结婚三年内离婚财产怎么算法律主观: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法律客观:《民法典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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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债权人能扣押财产

债权人可以扣押财产的情况为,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当事人设立了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法律依据: 《中 ...
2023-12-07 16:16

离婚3年后还可以起诉追讨财产吗(离婚十年还可以起诉分割财产吗)

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自己这部分财产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自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之日起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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