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哪些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包括
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虚弯人提出索赔。一般常见的索赔有以下几种:①工程拖期索赔;②施工缺陷索赔;③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薯告;④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⑤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⑥其他损失索赔。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包括?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包括:(1)工期延误索赔;(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埋兆索赔;(3)承包人不履行保险费用索赔;(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哪些情况造成的第三者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是: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哪些
法律分析: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1、发包人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此种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特别是边施工边设计工程,常常处在等图施工的局面。4、发包人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迸行不合理干预。5、发笑哗包人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如何索赔
发包人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索赔。当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 工程合同 后,任何一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要是一方违约的,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宽基对方赔偿损失。通常在实践中,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如下情况,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改巧州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发包人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哪些
法律主观:
发包人引起的索赔有: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指令或指令错误;发包人未按合同时间提供图纸;发包人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发包人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地址条拍裤滚件发生变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合格。
法律客观:
《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袭余承担违纯裤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人可以索赔的施工赔偿有哪些
法律主观:
承包人有权依法索赔的施工赔偿包括: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未按约定供应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赔偿以及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没源失赔偿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枯物态迁蚂念、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内容有那些
法律分析: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1)工期延误索赔,要考虑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郑春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工程量增加很多,法规变化+成本降低;(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法律依据:《喊毕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招标人在中标人中标后不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向招标人提起索赔。为此,投标人应在准备投标阶段合同未签订即进场施工后就注意收集保存其因投标数运、工程施工或停工期间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及遭受的各种损失的证据资料,一旦出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中标人可就实际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向招标人提起索赔。提醒招标人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形下,其不仅可能面对投标人的索赔,还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警告甚至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