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能否实现担保物权
未起诉能否要求优先受偿权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见到债务人在同一抵押物上同时设定多项抵押权的情形,在债务没有及时清偿的时候,抵押权人需要按照顺序进行清偿。那么抵押权人不起诉可以优先受偿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经常见到债务人在同一抵押物上同时设定多项抵押权的情形,在债务没有及时清偿的时候,抵押权人需要按照顺序进行清偿。那么抵押权人不起诉可以优先受偿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权人不起诉可以优先受偿吗
根据抵押设立的时间和抵押登记来决定受偿顺序。
抵押物优先受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注意事项
(一)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三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该“三年”应为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人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三)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此时以抵押人为被告。
(四)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五)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三、抵押权人的起诉程序
(一)应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依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案件的扣船期限为30日,国内案件的扣船期限为15日。抵押权人在该期限内起诉的,对所扣船舶由诉前财产保全转为诉讼财产保全;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期限届满时海事法院将释放被扣押的船舶。
(二)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交拍卖船舶的书面申请。
(三)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拍卖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抵押权人提出拍卖船舶申请后又提出终止拍卖的,应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四)海事法院向被拍卖船舶的登记当局、已提出请求的船舶优先权人、已登记的其他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等发出售船通知。
(五)发布拍卖船舶的公告,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3日。
(六)海事法院组织拍卖船舶委员会来负责与船舶拍卖有关的工作。
(七)与拍卖该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提交书面申请,出具享有债权的证据、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
总而言之,抵押权人受偿的顺序和是否提起诉讼关系不大,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是根据抵押登记和抵押设立的时间决的。
非诉实现担保物权
法律主观: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诉方式
(一)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的体现
我国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实体法上最重要的体现是在《民法典》之中,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 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实体法上的直接依据。
(二)关于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方式在程序法上的体现
虽然我国《民法典》对于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早有规定,但因为缺乏程序法上的配套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实现。
而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特别程序”中单独增设“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为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以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人通过非诉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了程序法上的直接依据。
至此,我们建立了一条完整的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制度,程序法和实体法做到了有效衔接。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 担保合同 、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具体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一)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
1、申请人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法院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权利质权案件,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在多个担保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笔者认为,尽管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证据”一词,但事实上表明了申请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同样的用证据证明申请请求的问题。
2、明确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写好申请书的前提:法院审查主 合同的效力 、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
3、以上审查内容突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三要件”:
(1)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
(2)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
(3)担保财产是否能被执行(下称“三要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工作应紧紧围绕此三要件进行。
(三)明确法院的处理及救济程序。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可依裁定申请执行(而且一审终审,多么经济高效);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查后,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则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法院审查并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申请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不起诉能否实现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根据该条款,可以看出,抵押权人无需起诉,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将抵押财产变现偿债。但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的条款作为依据。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相应的一节内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明确规定了该程序的操作流程。而且该节内容将《物权法》的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物权法》规定的是“抵押权”,而《民事诉讼法》则扩大到了“担保物权”。
管辖法院为“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法院,审限为“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该程序主要适用于案件事情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担保案件,如不符合此条件,则可能需要另行起诉。
债权人能否仅起诉债务人能不起诉担保人吗?前提是债权人不想起诉担保人
债务人当然可以不起诉担保人而只起诉债务人。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可以自己提供财产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可以提出人的保证(保证),也可以提出物的保证(例如抵押、质押)。在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的场合,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出现,债权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进行变卖或者拍卖,以所得的价款抵偿其对债务人的债务。就具体操作而言,债权人可以仅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还款,而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之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通过特别程序实现债权。如果第三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则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如果第三人提供的是连带保证,则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同提起诉讼。综上分析,在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场合,债务人当然可以不起诉担保人而只起诉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