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是什么(连带担保是什么意思)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担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方,而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是担保人的两种形式。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在担保责任上有很大的区别,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一、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其责任是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如果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一般担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而不涉及借款人的其他义务。
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方,其责任是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以及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义务。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的,不仅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还担保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义务。
三、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1. 担保责任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有限的,只限于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的,不仅担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还担保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义务。
2. 担保方式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
3. 担保效力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是有限的,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是无限的。
四、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适用范围
一般担保人适用于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而连带担保人适用于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以及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义务。
五、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注意事项
1.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在担保责任上有很大的区别,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责任的范围,以免发生纠纷。
2.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也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方式,以免发生纠纷。
3.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效力也不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是有限的,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效力是无限的,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效力,以免发生纠纷。
以上就是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的范围,以免发生纠纷。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都有很大的区别,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详细阅读担保合同,了解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的范围,以免发生纠纷。
连带责任担保人
一、连带担保人是什么
1、
连带担保人是指与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的担保人。
2、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
担保人连带责任是多少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人
法律主观:
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特点:,(一)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二)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三)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法律没有“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相关规定,只有“保证人对债务人具有追偿权”的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二)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三)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五)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六)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七)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八)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责任并不是永久有效的,连带担保责任自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结束。,连带责任担保的特点,(一)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二)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三)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对一般保证人而言,最为重要的权力就是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2、关于诉讼的问题。如果保证人属于一般保证人,债权人可以单诉债务人或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不得单诉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属于连带保证人,债权人既可以单诉债权人,也可以单诉保证人,同时也可以将债权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二)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什么是一般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什么是连带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什么?,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连带担保呢
法律分析:连带担保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主债务在诉讼时效过后发生中断(例如诉讼时效过后,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连带担保债务不发生中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第一,具体的责任方式是不同的。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仅在主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有义务代为履行,也就是补充;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担保人和担保人都是共同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不管债权人选择了哪一方,都没有权利拒绝。
第二部分,在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和主要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问题都应以连带责任为基础。而在普通保证中,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没有连带债务的问题,只有当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后,担保人才会对其行使请求权。
第三,担保中的担保人具有优先诉讼的权利,但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务人没有优先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能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催告为抗辩依据。
第四、连带责任担保系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协议所确定的,没有约定或者协议的,以连带责任担保方式承担;而普通担保,则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更大的担保力量,同时也有利于债权人,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则相对较大;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量相对薄弱,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也比较小。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是什么意思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在保证中,如果债务人无力偿付,承担保证责任,则为一般保证,即在法律上,通常保证是如此,即,债务人在法律上无力偿付(请求执行后,无法履行),才能行使保证人的财产。
2、若担保人未写明上述事项,则为连带担保,债权人可要求借方或担保方付款。连带担保的义务相对较大。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了,相信你已经有所了解,希望本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连带担保
连带担保,指保 证人 与主 债务人 对主 合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 债务 时, 债权人 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主债务在 诉讼时效 过后发生中断(例如诉讼时效过后,主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而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 )时,连带担保债务不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一条主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 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 诉讼时效抗辩 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