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无效(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
合同无效管辖权约定有效吗
法律主观:
一、合同无效约定的管辖法院有效吗
合同无效约定的管辖法院无效。合同要依法成立生效的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不符合的则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也趋于无效。
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直接约定由某基层、中级或高级法院管辖,可能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无效。
2.建设工程施工等不动产纠纷,码头装饰等港口作业纠纷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约定无效。
3.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4.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5.直接约定由某事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6.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 .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 .赔偿损失: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 1 )有损害事实存在
( 2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 3 )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 缔约过失责任 而发生的。这里的 “ 损失 ” 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 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要依法成立生效的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不符合的则为无效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就是有效的。因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无效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应当由合同约定。若是合同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中可以选择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中有管辖条款,为什么法院却没有管辖权?法官梳理了这些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补充协议修改或者消费协议未经提醒等多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约定管辖明确,也不一定就有“协议管辖”。
01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
云纵公司与付宇签订借款合同,向付宇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5%利息。合同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海淀法院管辖。此后,云纵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平又与付宇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王平对云纵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云纵公司所在地通州法院管辖。因云纵公司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付宇将云纵公司和担保人王平起诉至海淀法院。答辩期内,云纵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担保合同已经对协议管辖做出变更,本案应由通州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据此,债权人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且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是,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债权人就债权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存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两份合同,且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海淀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02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胡明与刘凯签订了《电子取证服务协议》,由胡明向刘凯提供电子取证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位于交货地太极公司所在地海淀区。因胡明无法提供服务,刘凯便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位于海淀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海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03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准
鑫鹏公司与锦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北京某区法院管辖。因鑫鹏公司无法支付货款,锦辉公司便向其所在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合同实际签订地位于海淀区的证据。
《司法解释(二)》(现已失效)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民事诉讼法》设立协议管辖制度本意是当事人依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合意选择其认为最适宜的管辖法院,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而不是以实际的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因此,当前司法实践观点仍是支持以书面约定为准,只要合同签订地和管辖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合同各方不是共同否认书面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则即便合同一方对实际签字或盖章地提出异议,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了合同签订地位于海淀区的证据。但由于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法院管辖。
04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王方在网上向志业公司购买了一盒进口巧克力,到货后发现巧克力已经过期。王方便向收货地天津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辩期内,志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海淀法院管辖。王方却表示,双方通过信息网络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志业公司对管辖条款既没有加黑、标红,也没有特别提示。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收货地天津某法院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做出了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在订立合同时,经营者需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如果消费者明确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法院应认定该管辖条款无效。
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一旦被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商家所滥用,消费者将处于更加被动和劣势的地位。因此,需要法院对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进行考量,赋予弱势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权利,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故本案中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05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原约定管辖条款有效
亚欧交流有限公司与清云经贸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一年后,双方又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有关合作项目的商务考察进场费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因亚欧交流有限公司无法支付合作费用,清运经贸公司便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内,亚欧交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虽然没有对管辖事项作出变更,但原合同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补充协议一般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的,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原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中并未对管辖协议做出修改,故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应属有效。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的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管辖为准。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如果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的,该约定无效。如果合同中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受理。提起诉讼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案件具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保险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借款合同约定了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请求需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若是在此法定期间并没有提交异议诉状,那么法院会默认纠纷双方对管辖权没有异议。若是被告在答辩期间提交异议诉状的,法院需要在在限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同意异议的决定。
一、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规定是怎样的?
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规定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借款合同纠纷应提供的起诉材料
1、起诉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起诉状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人签名等内容。
(1)当事人系公民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住址四项,并尽可能提供其的手机、电话等连续方式。住址应填写经常居住地(即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户籍所在地。当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应至少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地址三项基本情况,并尽可能提供电话(手机)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
(3)事实理由应当明确具体,能够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因何原因借款、借款的时间、地点、经过、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情况。
(4)起诉状的结尾应由原告亲笔签名,不得代签。不会写字的,由其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手印。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供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复印件。
(1)书面的借款合同;
(2)借据(欠条)、收条;
(3)银行转款证明;
(4)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5)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6)存在关联诉讼的,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若是遇到债务人到期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经多次催缴未果后,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是提交的材料能够证明债务关系确实存在,那么法院是会受到该请求的。在受理后,法院会将诉状的副本寄送给被告,被告在拿到副本之后,若是对管辖权有异议,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异议诉状。
借条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注明纠纷管辖法院,应视为系借贷双方经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认定双方协议选择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