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定额)
什么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一般工程结算依据,需要两样东西,第一,就是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就是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这两个,是核心的结算依据。
一般工程结算依据,需要两样东西,第一,就是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就是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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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是核心的结算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价款,程序是:1、按照竣工图计算工程量;2、按照合同约定每项工程量套上相应的定额(单价);3、上述计算的总额就是直接芹改知费;4、将直接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系数;最后所得的结果就是工程结算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该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1、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2、工程款结算标准。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扰升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工程款粗前结算的标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结算依据:1、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弯茄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建筑法及建设部、省、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3、建设部、各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预(结)算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如下: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握裂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段基闭定,及时锋派拨付工程款项。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洞饥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简碧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纳咐返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建筑工程工程结算的依据有哪些
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法律规定,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贺唯闷价款结算的山帆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禅弯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什么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结算的依据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工程结算原族橡则如下:
(一)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必须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对内结算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二)工程量统一原则。对内结算实体工程量应不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不得出现对内结算工程量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的情况。
(三)价格统一原则。合同外项目单价,对内结算单价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的单价兆辩旁。
(四)费用可控原则。分部分项工程对内结算总额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结算总额。除按上述原则外,应严格控制零用人工、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
项目部应在工灶槐程开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及月计划下达的同时进行项目合同、技术、计量规则等交底工作,以便计量签证人员了解合同、技术、计量要求,及时办理主合同计量签证工作,客观进行分包计量签证工作,以确保计量签证及时、客观。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