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工程款优先受偿吗(破产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时间)
破产职工工资和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区别
破产职工工资优先权和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两种不同的优先歼含权。破产职工工资优先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破产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优先尺段受偿的权利。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法规定,在破产清算中,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优先受偿债权。因此,破产职工的工资等待遇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比较高的。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在建筑工程中陵改誉,建筑承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在履行建筑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权利。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法规定,建筑承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在建筑工程中所获得的建筑工程款权利,优先受偿,即在建筑工程发生争议时,建筑工程款权利优先受到保护,可以优先追回款项。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重整法律规定中的作用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携颤销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工程款有优先权吗
法律主观:
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岁基迹的价款优乎并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锋亮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欠建筑工程款如何追偿
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信烂请企业破产,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进行清算,而债权人要申报债权,那么企业破产欠建筑工程款怎样追偿?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企业破产欠建筑工程款如何追偿
企业破产后,拖欠的建筑工程款是债务,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并且拍卖建筑物时,工程款对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型昌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首先了解这里说到的实际施工人包括哪些类型,合法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有以下类型: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卜坦扒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有以下途径:
途径一,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途径二,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行使代位权的表现。在起诉时,以发包人为被告,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1)实际拖欠的工程款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2)施工进程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款;
(3)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实际施工人的停工、窝工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公司拖欠工程款未支付的,施工方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且工程款在拍卖建筑物时,对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可以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吗?
破产案件中,建设工程款仅对该工程拍卖价款或者工程折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工程拍卖款不足以支付工程款的余额,按照普通债权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清偿。\x0d\x0a 《合同法》\x0d\x0a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大衡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x0d\x0a 槐兄《企业破产法》\x0d\x0a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x0d\x0a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铅仿袭金;\x0d\x0a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x0d\x0a (三)普通破产债权。\x0d\x0a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x0d\x0a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
一、
破产案件中工程款有优先权吗
企业破产工程款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单位破产后,工程款属于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工程款优于其他的债权受偿。
破产案件中工程款有优先权吗
二、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明滚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册槐唯。
三、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州培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
法律主观:
在生活中,我们知道一物唯般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会发现会员比普通需要办理业务人员,是有优先办理资格的。一、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如何实现1、应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位;2、参加破产的费用应放在第二位;3、破产费用应在第三顺序位;4、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应放在第四顺序位。二、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情形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联系。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企业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企业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三、破产程序的优先受偿权特点1、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20日,最高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对《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适用作出了解释。《批复》第三条对承包人的优先的范围即建设工程价款作出了规定,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包括已经支出的和未支出的但应当支出的部分,2承包人已经为建设工程支出的材料款等费用,3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受到的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作为承包人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具有建设工程价腔蚂橡款优先受偿权。在执行中,对具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申请执行人(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权利相应的保护。①无需登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为法定的优先权。申请执行人工程价款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无需当事人作出约定,直按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申请执行人这项权利只要条件成就,是法定的优先权。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优先于具有抵押权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和其他债权,如果对同一建设工程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为了筹措建设资金,可能会以该建设工程作为抵押物而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而在该建设工程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该建设工程还欠其他债务。金融机伍旁构、承包人、其他债权均向人民法院起诉,且都已进入执行阶段,而该建设工程变卖后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人民法院不是采取参与分配的方案执行该建设工程,而是保护承包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和其他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清偿。③对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1)、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到时间限制《合同法》对于承包人作为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批复》明确规定该期限为六个月,即申请执行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约定的竣工之晶卢计算为六个月,逾期,则申请执行人将丧失该项权利。2)、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不论其是否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对承包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垫资问题的探讨,本人认为,垫资应当纳入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其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建筑行业为了对外承揽建筑业务,工程带资、垫资,或者以先建后付的付款方式形成,或者通过履约保证金的方式实现,作为承包人垫资是建设行业的惯例,发包人在发包工程时先付给少部分备料款或按工程进度付款,作为承包人的申请执行人的垫资已经物化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属于工程价款,应该在执行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