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属于民事还是刑事(非法经营属于刑事犯罪吗)
非法经营是刑事案件吗
非法经营是刑事案件。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所谓专营、与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由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食盐、麻醉药品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棉花、化肥、农药、种子等。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将一些行为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对上述第(5)种行为再进一步进行具体的解释。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此属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属于哪类犯罪
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分类。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销售假药罪区别如下:
1.客体不同。销售假药罪侵犯的是国家药政管理体制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的行为;非法经营罪则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
3.法定最高刑不同。销售假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非法经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是什么犯罪类型
非法经营罪算刑事犯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于本罪的数额计算主要是根据非法经营所得进行计算,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法律主观: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一个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类物品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会有所变化。根据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一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③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或者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④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⑤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0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⑥补充规定,对于未取得国际电信业务(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下同)经营许可而经营,或被终止国际电信业务资格后继续经营,应认定为“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情节严重的,应按上述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方法”,是指在边境地区私自架设跨境通信线路;利用互联网跨境传送ip话音并设立转接设备,将国际话务转接至我境内公用电信网或转接至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境内以租用、托管、代维等方式设立转接平台;私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等方法。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经营属于刑事案件还是经济案件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属于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刑事案件吗
法律主观:
属于。 非法经营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的犯罪。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非法经营是属于刑事犯罪类型,非法经营数额如果达到两万元以上的话,将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对其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金,非法经营没有构成犯罪的,也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行为人所犯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对其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直接没收财产。非法经营如果构不上犯罪的话,那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具体需要看非法经营的相关种类,假如非法经营的是关于烟草专卖品,如果达不到刑事犯罪的话,没收烟草的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处以相应罚款。生产、销售如果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对方停止生产、销售,并且处相应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情况,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对方的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相关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将会对其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只要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的,没有经过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非法从事资金的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工商行政部门有权利责令其停止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经过三个立法阶段。
(一)1997年《刑法》修订设立非法经营罪
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设立了非法经营罪,将非法经营行为规定为以下三种: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增设“非法经营”的类型
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增设了非法经营的类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完善“非法经营”的类型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经营罪作出进一步完善,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形成了现行刑法规定。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活动。为了对市场秩序加以必要的控制和保护,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于一些物品的经营、进口实行专营、专卖及许可证制度,对于垄断、暴利、背信等侵犯市场公平秩序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非法经营活动侵犯了国家的上述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
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本罪。
2.非法经营
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允许特定部门或者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金银、贵重金属、军工产品、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维护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种子、农药、药品等。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取得了许可,只是超过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例如,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指出;“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这一批复虽然只是针对烟草专卖而言,但其精神并非仅适用于烟草专卖,而是适用于所有取得许可后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包括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指的是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的有效凭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如烟草、民用爆炸物、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药品经营许可证,采伐、采矿、狩猎许可证,林木、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等。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买卖”应当买进并卖出,而且必须将买卖行为作为经营行为。亦即,以反复实施买卖行为的意思买卖上述许可证、证明与批准文件,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仅购买或者仅出卖,或者虽然既买又卖但没有将买卖作为经营活动的,应按《刑法》第280条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都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范围也容易确定,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范围容易被不当扩大。根据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第3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①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②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③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④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项规定缺乏明确性。一方面,经营行为的范围广泛,哪些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不明确。另一方面,前三项行为并不具有同类性,难以根据前三项行为进行同类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已有司法解释明确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生产、销售“瘦肉精”以及添加“瘦肉精”的饲料;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倒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物;倒卖彩票、非法从事彩票交易;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等。
3.扰乱市场秩序
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换言之,不能忽略“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要件。虽然这一要件难以判断,但司法人员要善于观察社会生活事实,善于进行法益衡量,不能将形式上符合法条的字面含义实际上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不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97号(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指出,对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第225条前3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4.情节严重
所谓“情节严重”,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市场秩序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目的
成立本罪还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经营案属于什么案件
一、非法经营案属于什么案件
1、非法经营案属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非法经营案属于刑事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金;
(2)非法经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主体。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未满16周岁或精神病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谓“单位”,是指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4、主观要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