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员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起诉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败诉对公司影响有哪些)
损坏公司利益可以起诉员工吗
当公司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一定的争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起诉员工,法院在处理这类型的案件和处理一般的民事纠纷一样,主要是适用于一审程序来进行处理。同样的,需要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一、什么情况公司可以起诉员工?
当公司和劳动者之间产生一定的争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起诉员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直接起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诉讼条件是什么?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劳动争议类型的案件是需要由劳动仲裁或者是劳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一般情况下员工如果存在着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公司也是可以起诉员工的,或者是劳动争议,也可以进行起诉。
公司起诉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主观: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赔偿。用人单位可以每月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起诉案由
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
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马某从A公司离职后成立B公司,并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前磋商对象达成买卖合同。A公司起诉认为,马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失败,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要求马某赔偿A公司损失。
案例二: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张某系C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C公司与D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协议》,C公司的合同签字人为王某而非张某。C公司起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C公司损失。
案例三: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
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案例四: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
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G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二、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责任主体认定难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明、公司运营不规范、公司人员职权与职务不相符合等情形。如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权范围包含多项公司管理职责,但在公司章程未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该类人员能否作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对此尚存分歧。
(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界定难
实践中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且因损害行为人多为公司股东以及董监高等实际控制人,损害行为可能具有合法形式导致难以识别。如损害行为已由公司决议加以确认,董监高存在放弃公司对外到期债权或担保权利等造成公司财产减损。因此,对于如何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准确界定具有合法形式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仍需法院在个案中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因果关系认定难
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除需准确判断被告是否构成损害行为并确定损害后果外,还需厘清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具体损害行为的审查要点往往紧密关联。法院需充分掌握各类损害行为的审查要点,并运用法律逻辑将各审查要点梳理串联,进而就因果关系进行论证。因此,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相对独立的审查标准,个案中存在较大差异。
(四)公司利益受损范围确定难
公司利益可分为金钱利益与非金钱利益、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等。如何判断公司利益是否受损以及受损范围,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实践中,对于公司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金钱损失的,如何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市场公允价值,因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而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对于公司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非金钱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的,如损失潜在客户或商机等,在损失的界定和量化上仍存在一定难度。
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法院在审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时,应秉持实质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要点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利益受损方为公司,但在董监高等公司内部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显然无法由董监高自己决定是否以公司名义对损害行为提起诉讼。为此,《公司法》规定公司未就其所受损害起诉的,股东可代表公司以公司获得赔偿为目的而提起诉讼,即股东代表诉讼。因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包括公司和股东。
1、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当发生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由公司作为原告直接向侵权行为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持股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相关机构以公司名义就损害行为提起诉讼,此时原告仍为公司。具体而言:第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起诉;此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第二,当监事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董事起诉;此时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列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2、股东代表诉讼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前述股东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等提起诉讼的行为,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该前置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即可提出上述请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定的持股条件,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上述持股条件亦是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要求。
上述股东如果已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后者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时原告为股东,且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第二,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被告以此为由抗辩该股东并非适格原告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隐名股东在未获生效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前,不得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二)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要点
根据《公司法》第20、21、149条规定,因损害公司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司股东和董监高,以及关联交易中的实际控制人等。其中,股东、董事和监事身份的审查主要以工商登记信息为依据,主要争议在于对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共同侵权人的认定。
1、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责任主体的审查要点
依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工作人员身处管理岗位并享有管理职权,但并不具有法律或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则该人员一般不应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如案例一中,马某虽是经股东会任命的公司驻海外代表处总代表,也享有对海外项目的全权决定权,但马某所在职位并非法律或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未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同时,马某作为公司海外项目的负责人,并不能实际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运作,与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的职责和权限仍有一定差距。因此,马某并非高级管理人员。
2、实际控制人作为责任主体的审查要点
实际控制人,是指非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实际控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尽管《公司法》第20、149条并未明确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因损害公司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但《公司法》第21条关于非正当关联交易的规定中已明确,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法院在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应当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公司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主要人员等信息,公司章程、决议、合同等书面证据以及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亦可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证据。
3、共同侵权人的审查要点
在关联交易案件中,部分损害行为是由股东等人员同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第三人共同实施的。因此,该类案件的被告并不限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与股东等人员有关联的第三人也可作为被告而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身份并不限于法人或者自然人,而包括与股东等人员直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所有主体。第三人与股东等人员一并作为被告且被认定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及赔偿责任的审查要点
虽然《公司法》第148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已作列举,但基于公司利益的广泛性,立法难以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穷尽列举。本文选取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三类情形梳理审查要点:一是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二是关联交易,三是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
1、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审查要点
(1)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
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通常直接造成公司的财产损失。对该类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不正当使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种类多样,表现形式包括严重超标进行费用报销、替公司代收款项、利用公司资金进行高档消费等。具体可审查行为人将公司资金转出是否具有相应的合同、业务依据或其他符合商业常理的用途,以及收款人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第二,审查行为是否已履行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审查从公司支取款项,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是否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因行为人往往是掌握公司经营控制权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行为人有权决定或影响公司决议或控制公司公章使用的情形。因此,即使某一行为已按照规定经过公司内部决议通过,该行为同样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多发生于内部管理缺乏规范性的公司。此时,法院不应局限于审查公司内部决议是否合法合规,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举证认定其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第三,审查行为是否有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审查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款项性质的记载。以借款为例,法院可审查公司账册中是否记载股东债权的事实,以及该借款行为是否向其他股东公开。如账册中对此没有合理记载,则应由行为人对其行为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审查
对于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法院应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认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原告能否证明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例如,公司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审计报告或财务账册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将公司资金转出的行为,且资金系直接或间接汇入行为人或其关联方的账户。其中,间接转账的资金在金额、时间上应具有前后对应性。
第二,审查被告能否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反驳证据。例如,行为人提交证据证明款项转出系为支付合同账款、员工奖金等公司经营所用。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资金用途系为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对损害行为继续举证。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损害存在的,应认定该行为未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
(3)赔偿责任的认定
行为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将公司款项转出等行为系为公司经营所需的,应在公司所受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所受损失通常是财产损失,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返还挪用或侵占的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如行为人在为公司代收款项的同时还存在为公司代垫款项的情形,则应将其代垫款项从应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关联交易的审查要点
与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同,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后果。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企业之间合作等作用,因此《公司法》并未完全禁止关联交易,而是防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自我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关联交易形式。《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关联关系的判断
审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认定关联交易的前提。所谓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实践中,关联关系通常体现为家族关系或持股关系。如交易相对方是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实际控制的企业时,应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关联关系时应以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作为限定条件,不宜过于宽泛地划定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在审查涉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可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规定加以判断。
(2)关联交易的实体和程序审查
对于关联交易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着重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关联交易对价是否公允。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核心要件。关于公允价格的判断可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6条规定。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法院应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综合判定交易价格是否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并认定是否对公司造成损失。
如案例二中,张某控制的C公司与D公司签署合同,虽然是C公司与张某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但该交易并非《公司法》所禁止的关联交易。一是通过对比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市场该类服务的交易价格,发现该合同并无任何不利于C公司之处,相反该合同正是市场公允价格的体现。二是C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是张某控制C公司签订的。因此,该合同的签署并不因交易相对人为股东张某的关联公司而损害C公司利益。
第二,审查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合规。在程序审查方面,法院应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已向公司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程序性规定,如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能够为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提供一定支撑,但仍应对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公允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除审查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之外,法院还可针对具体个案案情,结合交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必要性、是否属于公司经营需要、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动机等其他因素综合判定关联交易。
(3)赔偿责任的认定
关于非正当关联交易的赔偿范围,通常是非正当关联交易价格与已查明公允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该部分差额即为非正当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向公司进行赔偿。
关于自我交易的赔偿范围。《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自我交易归入权诉讼与第2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均为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均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两者区别在于,在行为主体上,自我交易的行为主体是负有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而关联交易的行为主体可涵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主体;在行为和结果要件上,自我交易强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进行交易,且其因自我交易而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关联交易则强调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使公司利益受损,关联人应当对公司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的审查要点
(1)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行为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及竞业禁止行为是指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以及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劳动法领域的竞业禁止行为,本文不予涉及。
所谓商业机会,是指公司能够开展业务并由此获取收益的可能性。法院在判定某一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公司时,可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审查该商业机会是否为公司所需,公司是否就此进行过谈判、投入过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此外,法院还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放弃商业机会的情形。如被告能举证证明公司已经明确拒绝该商业机会,并非是被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则法院应认定被告取得该商业机会符合公平原则。
所谓同类业务,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可以是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审查时,法院不应机械地局限于登记的经营范围。如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确未包含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法院仍应根据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的公司是否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进行审查。此外,法院还可结合开展业务的地域和时间加以考量,审查两家公司是否在相近地区、相近时间段开展业务。竞争时间段应当是指行为人能够利用其职务便利的期间。
(2)审查被告有无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
在此类案件中,只有特定身份者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损害行为方才构成《公司法》禁止的行为,因此法院应注意审查被告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如被告是否基于所处职位明知该商业机会属于公司,是否将该商业机会向公司进行过披露;被告是否通过欺骗、隐瞒或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公司放弃机会,或存在利用其业务经
如何起诉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起诉员工损害公司利益时应该准备的材料有起诉状,公司跟员工的相关身份证明,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材料,有委托人的需要提供委托书,委托人是律师的话,应提供律师执业证书等材料。有证据证明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起诉员工损害公司利益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
(1) 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 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 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 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二、员工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辞退吗?
员工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辞退,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司法实践中,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很多,比如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公司出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员工未经公司同意就转让职务作品,如果员工损害公司利益,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还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
员工侵害公司利益是否可以起诉
若员工侵占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员工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牟利怎么办
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的处理方式是:根据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具体确定,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是刑事责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一、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员工损害公司利益会不会构成犯罪,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损害公司利益包括哪些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司资产。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同时控制两家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对外应收款项解入股东账户名下。为此,公司以该法定代表人占用公司款项、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同业竞争公司。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册成立与其任职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新公司,并利用其掌握公司印章等职务便利,将任职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之一予以登记,以便利用任职公司商誉等开展业务。任职公司遂以高管侵害公司权益并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为由提起诉讼。
3、公司固定资产出资不明致其出售所得归属产生争议。部分公司董事擅自将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所得作为应收款归还公司股东。公司认为固定资产系股东的出资,出售所得款项应属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的行为属于挪用公司财产;该公司董事则认为股东并未以固定资产进行出资,只是借给公司使用,因此出售所得属于股东财产。
4、公司股东之间达成保证固定回报协议被诉侵害公司财产。在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的情况下,一名股东承诺放弃公司经营权,以此换取另一名全权负责公司经营的股东以公司财产每年向其支付固定的收益回报。之后,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新股东认为上述协议属于保证固定回报型保底条款,依法应属无效,故起诉要求原股东返还公司财产。
员工损害公司利益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造成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且保护公司的利益,员工要有职业道德,此时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发展。
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规定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员工损害公司利益会不会构成犯罪,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损毁公司财物的,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造成的,不构成犯罪,但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一、员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有哪些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资产。
3、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私自接受客户佣金或回扣,损害公司企业利益。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公司如果遇到离职员工散布谣言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就如下三个问题分别或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该员工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
1、竞业禁止问题。视公司与员工之间有无竞业禁止协议以及违约的约定而定。
2、商业秘密问题。如果员工违反合同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3、侵犯商业信誉问题。员工散播谣言侵犯公司的商业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可以该名员工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就侵犯商业信誉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起诉离职一年多的员工造成的损失赔偿吗
一、员工离职后公司还能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吗
1、员工离职后,发现在职时犯了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给其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员工离职公司应该给予补偿金吗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员工递交辞职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补偿金的,但是这三种情况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的手段强迫员工进行超过合同约定的劳动的,或者员工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讨要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愿支付补偿,可依法上诉强制赔偿。
2、公司以欺瞒等手段致使员工非自愿修改劳动合同或者使员工非自愿离职的,员工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说,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调离员工的岗位,虽然不是开除员工,但用人单位侵害员工利益,使员工“自行离职”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员工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3、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存在严重剥削压榨员工,损害员工权益的条款,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比如说:公司规定迟到扣除当天工资这样的“霸王条款”就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以标准辞退补偿的2倍向员工支付赔偿。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起诉我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分析:如果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