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敲诈勒索罪工程款(工程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最新工地敲诈勒索案(最新工地敲诈勒索案例常州市)
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敲诈勒索,抢劫,撤销缓刑
案件简介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方
被告方于2004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逮捕,2004年6月10日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被告方某以受害人黄在开车时碾压其朋友的宠物狗为由,利用黄某怕家人知道此事,向黄某家人谎称不给钱,并谎称用刀刺伤他人为由,威胁、胁迫受害人黄某,先后敲诈黄某7人,共计6.3万元。
2008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崇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捕。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被告人。
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在判决后,新的犯罪与原犯罪合并处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崇明县人民法院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方某四年缓刑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方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责令被告方返还被告人黄6.3万元。
法理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索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是典型的敲诈案件。在实践中,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很难区分,经常混淆。对这个案例的评价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本案还涉及缓刑的撤销,将一并讨论。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客观要件是,利用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物。
表现为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敲诈,是指指向对方进行某种暴力或胁迫,要求他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
在这里,有必要详细分析敲诈和抢劫的区别。
相似性:两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可以使用威胁,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某些暴力行为。
区别:抢劫罪只能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就当场实现威胁内容;敲诈勒索的威胁方法基本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未来某个时间才能实现。抢劫中的暴力行为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足以抑制他人反抗。因此,如果是当场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否则被害人日后被害,或者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未达到抢劫罪程度的暴力行为,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了足够的暴力来抑制其抵抗后,强迫被害人在未来交付金融服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2.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以被害人黄在开车时碾压了其朋友的一只宠物狗为由,利用黄某担心其家人知道此事,对其进行威胁勒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他的行为并没有对受害者施加足够的暴力来压制他的反抗。受害者可以使用警报或其他手段来约束被告的行为。所以本案被告方某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放某个人的行为是典型的。
本案被告方被撤销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2004年6月10日,被告方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方某犯敲诈勒索罪,发生在试用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宣告判决前发现有其他尚未判决的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新发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应撤销对方之前的缓刑期,在敲诈勒索罪的刑期确定后,将前罪与后罪一并处罚。所以法官考虑缓刑是正确的。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没有确实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必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以上二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于原判刑期但是不得少于五年,但是不得少于一年。
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者在宣告判决前,发现有其他尚未判决的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新发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所谓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恐吓),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经历了两次立法修改。
(一)1979年《刑法》设立敲诈勒索罪
1979年《刑法》第15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1997年《刑法》提高入罪门槛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入罪门槛提高至“数额较大”,并设置“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情形,使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设置更加科学。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多次敲诈勒索”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罪状部分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的规定,在法定刑部分除增设罚金刑外,还增设第三档法定刑,将本罪的最高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形成了现行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犯罪客体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公私财物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否则,要么他人不可能侵犯,要么不值得刑法保护):第一,具有管理的可能性。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我们就不能说被害人对某种财物具有占有权或者所有权,因而也不能认定其丧失了某种财物。第二,具有转移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转移被害人管理的财物,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财物。第三,具体价值性。如果一种对象没有任何价值,就不值得刑法保护。比如,行为人多次向被害人敲诈勒索一片纸,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一片纸的价值太过微薄,没有价值性。
另外,这里的财物,包括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规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二)犯罪客观方面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内容为,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行为表现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
(1)使用暴力手段。暴力能够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恐吓行为。因为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后,就对被害人形成了如果不交付财产就可能继续实施暴力的恐吓。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暴力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但针对第三者实施时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胁迫的,也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先向自己身上划一刀,旨在表明如果被害人不交付财物就加害被害人的,也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单纯加害自己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这需要联系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判断。
(2)使用胁迫手段。强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广义)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既可以是交付财物的被害人,也可能是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例如,向男子声称如不交付财物就加害其恋人的,属于敲诈勒索。以加害银行顾客相威胁,要求银行职员交付现金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所通告的被加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因而不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则不成立敲诈勒索罪。通告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文书或者动作、举动。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告被害人。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第三者实现,也在所不问。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另外,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需要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并不以行为人事先制造事端、借口为前提,行为人没有任何根据直接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属于敲诈勒索。此外,并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甲得知乙犯了抢劫罪后,为了不法取得乙所抢劫的财物,以向警察告发相胁迫,乙产生恐惧心理,将所抢劫的财物一部或者全部交付给甲的,对甲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1)恶害的内容要求能够产生心理恐惧的效果。要达到这个效果,就要求必须是重大恶害。因此要区分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与恐吓行为。敲诈勒索往往表现为谈条件的方式,行为人通告被害人:“如果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要实现恶害。”而生活中也有许多谈条件的情形,例如,甲对乙说:“你不请我吃饭,我就将你逃课的事告诉班主任。”二者的区分在于: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条件筹码不是重大恶害,不会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例如,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由于“不给手机和身份证”不是重大恶害,不会让乙产生恐惧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恶害的内容要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例如,甲对乙说:“你如果不给我1万元,我会让天上的雷来劈你!”乙对此不会相信,只会觉得可笑。甲的行为就不属于恐吓行为,乙也不会产生恐惧心理。
3.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
处分财物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其中的处分也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处分,只要转移财物的占有即可。应当注意的是,可能出现三角敲诈勒索的情况,即被胁迫者与财物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在这种场合,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能或地位。如果胁迫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怜悯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物给行为人的,则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而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因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被胁迫者必须有处分财物的行为,而这种情况下的“交付财物”并不是处分财物的行为,只是协助警察逮捕罪犯的行为。此外,处分财物既可以表现为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物。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物
成立敲诈勒索罪还要求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物,实施敲诈勒索未取得财物的,只能以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处理。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既可以表现为狭义财物的丧失,也可能表现为财产性利益的损失,总之,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了财产的,就能认定被害人有财产损失。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本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会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目的
除了故意,成立本罪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是指终局性排除占有人占有,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两种意思缺一不可。
(1)排除意思。缺少排除意思,不构成盗窃罪。例如,敲诈勒索他人的自行车去买酱油,然后放回原地。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为具有排除意思,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一,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例如,敲诈勒索他人摩托车去购物,在使用完后将车遗弃。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例如,甲明知乙的轿车即将用于妻子临产时及时送往医院,却敲诈勒索该轿车用以外出旅游,打算一周后归还,乙的妻子临产时因为无法及时送往医院,导致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例如,敲诈勒索到他人数码相机后感觉不好,又打电话让主人用1万元赎回,构成敲诈勒索罪。
(2)利用意思。首先,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例如,甲敲诈勒索乙的珍藏本,然后用来给自己垫桌腿,这同样要认定为具有利用意思,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次,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甲敲诈勒索乙的手机,不是想自己用,而是不想让乙用,将手机永久封藏起来,放在地下室。这种行为虽然损人不利己,但因为缺少利用意思,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行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例如,甲敲诈勒索乙的钱包,放在女朋友的书包里,让女朋友拥有,甲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金额标准是多少
一、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起点。
二、应该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务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客观构成上讲,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意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三、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四、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第一、抢劫罪是“当场”,而敲诈勒索没有这个要素,抢劫罪强调暴力胁迫与财物转移占有之间的时间联系紧密,敲诈勒索则不强调这一点;
第二、抢劫罪其中涉及“暴力”手段,而敲诈勒索则一定不能有直接暴力手段,否则就是抢劫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是什么罪
一、敲诈勒索是什么罪
1、敲诈勒索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不管是公安机关在立案时,还是法院在最终宣判刑事处罚时,都会先确定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者获得的非法收入的具体数额,一般来额越大受到的刑罚也就相应的比较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敲诈勒索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勒索财物;
3、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您好,几个人在一起协商后按工程方数付款、并且收到钱以后给对方写有收到条,法院能判敲诈勒索罪吗?
一般是不能这样认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认定敲诈勒索要有一定的证据。一般来讲,敲诈勒索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符合 以上特点并且有一定数额的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