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欠薪
建筑公司拖欠劳务公司工程款,而劳务公司没有钱发工人工资?建筑公司有责任吗宝建筑公司欠劳务公司的工资
建筑领域用工形式较为复杂,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建筑工地发生欠薪的主要原因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如果因为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筑领域用工形式较为复杂,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建筑工地发生欠薪的主要原因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款的结算存在争议,如果因为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的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甲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员工工资被冻结了咋办?
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工资,只是因为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在客观上无法支付工资。此种情况下,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自2018年11月起,某网络科技公司因公司账户被冻结,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2019年2月,该公司员工吕某向公司邮寄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主张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其后,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吕某的请求。公司方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
某网络科技公司向吕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某网络科技公司认可确实存在欠付吕某工资的行为,公司虽主张因公司账户被冻结,造成无法及时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系客观原因造成,并非公司主观过错,但是该意见并非法定阻却支付员工工资的事由,且公司拖欠工资行为亦未取得吕某书面同意或谅解。吕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工程欠薪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拖欠工程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因为工程请来的劳动者大多是农民工,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