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债权债务的成立条件有什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
债权债务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
1、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 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 诉讼 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 债权人 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 民事诉讼法 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 债权人起诉时, 债务人 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 证据 ,受理后公告 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 民间借贷 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 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 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13、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 债务 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14、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 15、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 合伙人 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综上所述, 债权债务 司法解释 对于债权都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对于借贷的债权人的权益都有一个司法保障,而对于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借贷双方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还需要有一个保证人在证明双方关系,保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债权债务合同的主要成立条件有哪些
债权债务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贷关系即成立。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间商业的借款就会涉及到 债权债务 ,那么 ,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这些条件肯定是依据有关法律固定指定的对于维护当事企业的利益有很好的保障,但是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产生条件,因为借贷并意味着双方对于就会涉及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 债务 ,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对于企业权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 债权人 和 债务人 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和 侵权行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 特殊侵权 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上述文章就是对于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问题的回答,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借款是商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到那时对于借款就会涉及债权债务的企业来说,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会进入商业骗局当中,因为这类事件多有发生。
借贷关系成立条件是什么
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的关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降低借贷之间的风险性,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条条框框限定。这样才能保证借贷者的双层利益,借据的标准写法是非常重要。
法律是公正正义的,为了不让借款人(要借钱的人)无辜负债,要让借贷关系合法成立需满足借贷关系成立条件,借条只是构成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怎样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一、借款合同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好证明
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因为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甚至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等均做出具体的约定。
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却是: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有的甚至连以上凭证都没有。此时,录音、录像、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甚至证人证言,常常也成为律师重点收集的证据。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除需出借人、借款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有一定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如现金、票据等。如被告提出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抗辩,并做出合理说明,法庭将审查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实践中,特别是借贷金额巨大时,出借人如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已交付借贷金额,单凭一张借条、欠条打官司,败诉风险将极大。
二、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效力很大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事实的查明,而事实的查明必然需要证据的支持,因此,借条证明力的效力认定尤为重要。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如出借人欲证明借款人拖欠自己借款应予归还,应证明以下几个事项:
1、借款人曾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中一般表现为借条),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2、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
3、该借款已到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合同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债权债务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主观:
债权债务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客观: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又超过两年才起诉或者再次向对方提出还款要求,则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