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大律云律师团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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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地役权成立的条件:
1、需役地和供役地同时存在;
2、必须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起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