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工程款法律规定(垫付工程款的法律法规)
工程垫资利息的法律规定
建设预付款和利息法是怎么规定的?
(1)建设超前性和利益性
预付款是指施工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施工支付的款项,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或只支付很低比例的工程款,待工程达到一定阶段或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支付。103010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按照约定请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文是关于合同中预付款条款的效力及发生后如何处理的原则,指出预付款的处理包括本金和利息两个方面。垫资合同或合同中垫资条款对垫资本息有明确约定的,双方有争议的,按合同的约定处理本息;只有垫付资金的约定而没有利息的约定的,不应支持承包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如果有预付款的行为,但合同中没有预付款的约定,发生纠纷后,已发生的预付款按一般工程欠款处理。
(2)预付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号通知(建建[1996]347号),规定禁止施工企业垫支资金或以资金进行施工。此时,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条款或单独签订的预付款合同,是企业法人之间非法的资金拆借,因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入世后,案件的审理要考虑到国际惯例,而预付款是国际建筑市场的惯例,也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目前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工程保证金的制度和商业保险支付工程款的制度。随着这些制度的逐步完善,工程款拖欠问题将得到根本解决。另外,是否出资、出资多少也是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施工企业的最优组合可以通过竞争来实现。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承包人在承揽工程时,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主动索要预付款,但在诉讼中却坚持预付款条款无效,要求返还预付款本息的情况。如果其主张得到支持,则不符合诚信原则。
(3)预付款的利息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关于预付款利息诉讼时效的计算,《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2006)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预付款利息支付时间的,诉讼时效从约定的支付日期起计算;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预付款利息支付时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工程结算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自行结算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成本鉴定的,时效期间自收到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之日起计算。”山东高院(2016)中第2274号认为:“建设单位是否应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由
【实践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相关问答:
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合法吗
法律分析: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法律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关于垫资工程的规定
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一、建设工程是否允许垫资
1、建设工程允许允许垫资。
2、垫资承包施工,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二、工程垫资的风险
垫资,是指按照工程项目的资金情况,工程项目对外付款大于项目已收款或者应收款合计所形成的代垫支出的资金。或者是生产经营当中所需的款项。
1、为垫资而融资的风险
承包商用于垫资的资金中,一部分可能是自有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通过贷款而来。贷款就得承担利息,如果逾期不能还贷,还要承担逾期罚息;而利息、罚息本身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负担。如果在一定的时期内国家的金融政策有较大的调整,如大幅度地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则承包人的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还会加大,从而构成较大的风险。
2、赊欠材料、设备款的风险
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商为了能够加快工期进度、或者在至少不延误工期的同时,尽量减少资金投入,常常会通过赊欠材料、设备款的做法来节省前期开支。如此,不但有时会难以保证所购置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而且购买价格亦会与支付现金时有所不同,甚至有时还会出现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
3、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风险
有时建设单位本身有足够的支付能力,甚至在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已经产生效益(如部分商品房已出售、出租)的情况下,也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碍于已垫付巨额款项,欲停工追债又怕关系搞僵致工程款项更加难讨,从而陷入骑虎难下、投鼠忌器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如果建设工程建成之后施工人仍未能收回工程款,会面对银行、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解决债务的困扰,施工单位有时不得不违心满足建设单位的若干不合理的要求。
4、因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
即便是经营状况好的建设单位,一般也是先考虑再次进行项目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量回避、拖延的态度;如果一旦经营、销售不顺,更会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项,从而给承包商带来巨大风险。
5、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风险
一般地说,承包商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多见,短期的拖欠也能够被劳务人员理解与接受。但如果承包商因种种原因长期无力支付劳务费用,那么面临停工、追讨、涉诉的风险也是很现实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垫付的工程款可以起诉要回吗
一、垫付工程款后如何追偿
当事人就交付工程资金和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按约定向发包人主张垫资和利息,如果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追讨直接的证据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发包人没有如约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承包方主要需准备和运用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如备忘录、修正条款及合同。
3、工程签证文件。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
4、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及记载工程施工状况的监理日记等项目现场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5、双方的往来信件及会谈纪要。后者包括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会议记录或决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如果发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
工程垫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招标工程垫资是合法的吗
工程款垫资约定是不合法的,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注意下列情形:
(一)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1、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2、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二)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三、工程垫资的表现形式
1、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承包人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发包人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
工程垫付款清偿怎么规定?这篇文章告诉你
一、工程垫付款清偿怎么规定 建设工程垫资并不是天然就有效的,《关于严禁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等文件认为垫资是企业间非法拆借资金的行为而明令禁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侧面有效化了垫资行为,第六条全文如下: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即:垫资行为并不违法,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约定则无);如没有明确约定为垫资的,则按工程欠款处理。
二、垫付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第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
1、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2、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3、如果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提供设计不合理,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
第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这里的非法所得包括: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管理费、施工人的毛利等。
第三、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解释》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
4、非法转包;
5、违法分包。
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四、“阴阳合同”问题
在建筑工程招标中,有的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再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阳合同”及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的工程价款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须经过法定的程序等等。
三、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垫付工程款后追偿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