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内地的仲裁实践是否承认国际商事关系当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国外临时仲裁
法律主观: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相较于诉讼,具有无地域、级别管辖,程序灵活,一裁终局等特色。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生的担本依据。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2)仲裁合同。它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一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仲裁庭在审理双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时: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无效,则仲裁根本无从发生,仲裁庭无权对争议进行裁决,即傅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一般理论,从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二、国内仲裁费用由谁承担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2.案件处理费。包括:(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三、国内劳动仲裁费用由谁垫付劳动仲裁胜了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实践中大致包括以下情况:1、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同时,亦考虑到仲裁庭对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满足程度、责任划分及其它因素,由当事人分摊仲裁费用。2、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调解过程中当庭或庭外达成和解时,仲裁费用将由双方当事人按其达成的和解协议分担。若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未对仲裁费用作出约定,仲裁庭将按当事人各承担50%的比例进行裁定。3、仲裁庭还可以对预付仲裁费的一方当事人裁定由另一方当事人对其垫付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补偿。其实我国很多仲裁类型是不收取受理费用的,比如劳动仲裁,国家财政补贴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仲裁需要交纳费用。仲裁费用原则上是由败诉方缴纳的,但是还有其它的规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疑问。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观:
一、外贸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外贸代理制是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种代理有时与通常意义上的代理含义相同,有时却不同。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外贸代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类是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需要出口或进口商品,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双方权利义务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这是因为在我国有一些公司、企业没有进出口权,他们进口或出口商品不能与外商直接签订合同,必须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进行,于是就形成了委托进口或出口关系。在仲裁有关代理的涉外案件时,当事人的资格依代理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仲裁协议,则被代理人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和仲裁协议,则被代理人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自己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仲裁结果,全部由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二、合资合作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我们有可能遇到下面的情况;合资公司的股东之间订立合资合同和仲裁协议,合资公司又与它的股东之一订立设备购销合同;或者合作公司的股东订立合作合同,合作公司又与它的股东之一订立承包合同。按照仲裁协议的原则,上述合资合同的当事人与设备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完全不同的;上述合作合同的当事人与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因当事人的不同而成为两个相互独立的仲裁案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合并审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能合并审理。
合同中约定或仲裁或者起诉仲裁协议有效吗
合同中约定或仲裁或者起诉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条款无效,只能诉讼,按照法定管辖起诉。合同约定仲裁不可以起诉。仲裁与诉讼是商事实践中常用的纠纷解决机制,那么在合同纠纷中,一方申请了仲裁,另一方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发生商事纠纷时,有仲裁的必须仲裁,没有的可直接起诉,仲裁不执行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无法解决,可继续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程序如下:
1、填写仲裁申请书。但必须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超过时间即无效;
2、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当做出决定后,无论同意是否,都将通知当事人。如果同意受理,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
4、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请求,并进行答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事实,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由仲裁庭人员就受理案件进行双方调解;
6、如果调解不成,将根据相关案件,就当事人责任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合同约定了仲裁,仲裁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析
有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选定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外合资合同 ,如果约定由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适用法律一定是中国法律吗?
是的。我国法律是十分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然,如果设立合资公司之前的合约存在一些特殊安排,而相关仲裁机构认可,且不涉及在中国执行的问题,那么适用外国法或许也有可能。
国际贸易合同 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类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际贸易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类型有:
一、存在完备有效的仲裁条款时,作为法院驳回起诉的依据。二、存在仅约定仲裁地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三、存在仅约定仲裁规则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四、仲裁条款的签订方没有直接参与诉讼,被告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其异议不能成立。五、存在仅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双方中方可否协议由外国仲裁机构管辖争端?
该仲裁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同样,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或自然人,也可以约定在中国仲裁。这在国际贸易实际中经常发生。
具体到依据,国内法恐怕没有明确规定,你可以查看一下《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即《纽约公约》)内容,比如,其中第二条(一)规定“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中国已加入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