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销的限制性条件(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条件)
要约不可撤销的三种情况
法律解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国际经济法要约的撤销
法律主观:
一、要约撤销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 合同 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可撤销的情形有:
1、如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的通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可以撤销要约;
2、如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的通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三、要约的撤回是指什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撤销要约要在另一方作出承诺之前表示自己要撤销要约,如果合同双方已经作出承诺,则不能撤销。以上是关于要约的撤销条件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什么情况下要约可以撤销
法律主观: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四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通知受要约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民法典》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什么时候可以撤销
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时间是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没有做出承诺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告知受要约人,不过,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约定要约不能撤销,或者受要约人已经做出了承诺,且为了合同开始相关准备工作的,要约不能撤销。
一、要约人什么时候可以撤销要约?
撤销要约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撤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三、要约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综上所述,要约的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在要约还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就反悔的,可以撤回要约,这是要约撤销跟要约撤回最重要的区别,两者发生的时间点是不一样的。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且承诺被要约人知道的,代表合同成立。
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
法律主观:
要约撤回的条件主要是要满足以下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同时,要约撤回还需要满足撤回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基本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及举例
法律主观:
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等。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二、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和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是:
1、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为,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2、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分别有下列两种情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的情形;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法律主观: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要约是属于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一)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