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法律主观:
(一)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可以先找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1、主债务及其利息;,2、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追偿权包括哪些范围,3、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4、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能。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而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主债务之外,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保证人的追偿权虽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请求权。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影响,不仅包括追偿权的范围,还应包括追偿权的内容都要有所限制。为此,有必要在涉及追偿权时对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一)规定保证人在履行前、后的告知义务,(二)主债务人对追偿权形成过程享有的抗辩权,(三)赋予主债务人享有履行对应的优先权,保证人的追偿权是要分情况的,一些情况下是不能形式追偿权的,能够行使的也可先协商后起诉原则去做。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如何界定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法律分析: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代为求偿的条件
法律分析: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代位追偿权的代位求偿权实现条件
工程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权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辩?-工保网
对于同一损害,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对第三人也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防止被保险人在一次损失中获得双重或者多重补偿,《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向对保险事故负有法律责任或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中保协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款(下简称“示范条例”)由此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额度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下文将对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分析,并对该权利行使提供建议。
1、工程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基础
关于保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争议历来聚焦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是否包括投保人。至今学界仍未就此达成统一声音,但业界已有多重声音支持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从司法实践上看,早在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便于中《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从保险实务看,无论是各地试点文件(如厦门市《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还是银保监会同意大地财险经营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适用于建设工程类保证保险),以及中保协示范条款,都支持工程保证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本文也将在中保协示范条款的框架下探讨工程保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
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来源是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请求赔偿权利,本质上是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取得方式符合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并不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需由被保险人将其对投保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
由此示范条例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转让方式包括签具“权益转让书”等,具体需依据保单规定。这也属于示范条款“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中的“必要的文件”。
为确保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示范条款明令禁止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限制
代位求偿权是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而创设的权利,其上位概念限制了保险人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在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首先限定在赔偿金额扣除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后的金额内:由于工程保证保险合同可能约定投保人有义务交纳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因此保险人依据示范条款在赔偿后有权在投保人交纳的保证金中先行扣除,相应的,后续保险人仅能对保证金不足清偿赔款的部分向投保人或者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另外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其次还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这也是损失补偿原则在代位追偿中的体现,以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补偿而产生不当得利。
因此,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额度范围为赔偿金额-保证金额-被保险人已从代位求偿对象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4、代位求偿对象对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由于代位求偿权依附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面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对象对被保险人享有抗辩权。但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只能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保证保险中代位求偿对象不仅可以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而且可以主张其对保险人的抗辩。
在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主张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此外其代位求偿权还包含对保险人超范围赔付之抗辩:若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或是保险人的保险赔付与真实损失不符,而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则投保人可以此抗辩事由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抗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渡,向投保人行使该权利也符合工程保证保险的设定目的。对于保险人而言,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范围内积极行使代位求偿权,从而充分发挥代位求偿权避免应负损害赔偿损害责任的第三人免责、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