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啊)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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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利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其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些关系中,当原权利人因身体状况、年龄、不在现场、不能行动或无法行使权益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其进行相关行动或处理相关事务,法律分析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

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的意思:代位权是指一个人或机构代表他人行使权力或权益的权利。

当原权利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或权益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原权利人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下面将详细描述代位权的含义、适用范围和具体应用场景。

1.含义

代位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一个人或机构被授予代表他人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的权利。原权利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其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代位权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如民事关系、商业关系、劳动关系等。在这些关系中,当原权利人因身体状况、年龄、不在现场、不能行动或无法行使权益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其进行相关行动或处理相关事务。

3.具体应用场景

代位权在生活中有多种具体应用场景。例如,在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或无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如签署文件、处理财务事务等。在商业领域,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处理业务事项等。在法律诉讼中,法律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4.法律依据和限制

代位权的存在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依据。法律通常规定了谁有资格代表他人行使权力,并规定代位行为的限制和范围。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受托人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以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行动。

总结

代位权是指一个人或机构代表他人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的权利。它适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如民事关系、商业关系、劳动关系等。代位权的应用场景广泛,可以用于家庭、商业和法律诉讼等领域。代位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以原权利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了解代位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权力代理的概念和实践。

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代位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何理解“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是,既然是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是债务人的债权,那么归根结底,还是债务人承担。

法律分析

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败诉,其结果无非是驳回诉讼请求,判令次债务人无需履行清偿义务,相应的诉讼费用自然也应该由败诉一方,即由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胜诉,情形会复杂很多。债权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应当在诉讼中明确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而不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为债权人只是代位行使了债务人的请求权,并没有依据债权的让与取得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即便为了诉讼便宜而在代位诉讼中同时确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两项判决也应当分开表述。其一是判令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其二是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既然能够通过代位权诉讼优先实现其债权,相应的必要费用却要归于债务人负担,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扣除,最终等于由全体债权人分摊,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显然难谓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仲裁之后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诉讼

文/郭佑宁

仲裁条款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主管的前提,具有排除法院主管权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债的保全制度,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介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依《合同法》第73条规定,此种介入仅有诉讼一种方式,即代位权诉讼。

由此,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极有可能产生诉讼与仲裁的主管冲突。典型表现是,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次债务人以订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法院不具有主管权。对此,司法实践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做法,理论上也争议较大。本文不揣浅薄,在既有讨论的基础上也作了一些思考,望就教于方家。

一、司法实践的两种做法

一些法院认为,债权人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有权直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结为两点:

1、《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订立仲裁协议的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不能约束非当事人的债权人。这是法院驳回次债务人仲裁主管抗辩时依据的最主要理由(例如: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0号民事裁定、西安中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浙江永康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651号民事判决等)。

2、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而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因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仲裁协议不得限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述广东高院裁定、宝鸡中院(2014)宝中民立终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山东潍坊高新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

上述理由不无道理,但不够充分。一方面,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已在理论和实践上被不同程度地突破,此为各国革新仲裁立法、鼓励仲裁发展的一大潮流,故有必要进一步说明为何此种突破不适用于债权人代位权。另一方面,代位权系法定权利不受仲裁协议限制,并不能必然推导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不受仲裁协议约束,例如理论上探讨的债权人以代位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或者在代位权诉讼的框架下,仍允许次债务纠纷单独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可以对抗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其主要理由包括:

1、仲裁协议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自愿达成,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相当于否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干预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意思自治,故就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仲裁机构认定,法院无权审查(例如:佛山中院(201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68号民事裁定、上海浦东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

2、《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次债务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的仲裁主管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提出(例如: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914号民事裁定、福州中院(2014)榕民终字第4029号民事裁定)。

3、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并非绝对,《仲裁法解释》第9条肯定了仲裁协议在债权债务转让情形下对受让人的效力,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实际上取代了债务人的地位,其地位与债权受让人相似,故《仲裁法解释》第9条可以类推适用(例如:甘肃庆阳法院(2016)甘10民终111号民事判决)。

4、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将给当事人恶意规避仲裁协议留下空间(例如:福建长乐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裁定)。

上述否定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理由看似有理,但难经仔细推敲。第一,仲裁协议的意思自治范围仅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而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直接建立联系,两者内涵外延有别,将仲裁协议的自治范围扩张至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正当性存疑。第二,次债务人对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是否包括程序性抗辩,并非已有定论,例如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次债务人显然无法再依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条款而提出管辖异议。仲裁条款与管辖条款均为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不许次债务人提出管辖抗辩而允许提出仲裁主管抗辩,两者区别处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不足。第三,行使代位权与债的转让存在根本区别,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债的转让中受让人已取代转让人的法律地位,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建立法律关系,所以将《仲裁法解释》第9条类推适用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并不妥当。最后,以防范恶意规避仲裁协议为由拒绝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有挂一漏万之虞,也将诉讼与仲裁截然对立起来,故不足取。

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仲裁协议约束

(一)次债务人与债务人所订仲裁协议的效力难以扩张至债权人

如何划分代位权行使中诉讼与仲裁的主管界限,核心是确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理论上,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法院的效力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可以约束哪些主体,对事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确定了哪些争议事项可以提交仲裁,两者从实体意义上界定了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对法院的效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主管权并赋予仲裁机构主管权。后两种效力以前两种效力为基础,故仲裁协议的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是考察其效力范围的核心。

关于对事效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仅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关系),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债务关系)。传统大陆民法的代位权采“入库规则”,代位权旨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其行使效果为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故司法审查的范围限于次债务关系。但是,《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确立了“直接清偿规则”,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司法审查的范围既包括次债务关系,也包括主债务关系,而后者显然不是仲裁协议涵盖的事项。

关于对人效力,将调整次债务关系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至债权人,也欠缺正当性。综观各国理论和实践,仲裁协议扩张的情形包括合并与分立、继承,债的转让与清偿代位,代理或委托,关联方,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等,虽具体有别,但上述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能够在争议发生前,事先确定或推定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同意提交仲裁,因此扩张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未背离作为仲裁制度基石的仲裁自愿原则。但是,债权人通常不会在争讼前与次债务人就代位权的行使形成仲裁合意,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通常也是债权难以直接实现时的无奈之举,显然难以推定其有愿受仲裁协议约束之意思。

(二)债务人、次债务人对避免主管冲突负有更大责任

上述分析初步表明,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这也意味着,债务人、次债务人可能无法基于仲裁协议而排除法院主管。由此不得不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权利与债务人、次债务人排除法院主管的权利,谁更值得保护?或者说,债权人可能因存在调整次债务关系的仲裁协议而无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风险,与债务人、次债务人因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得排除法院主管的风险,如何分配更为妥当?

风险分配的公平原则与经济原则要求,谁更易于预见风险,谁更有能力管控风险,谁对于风险发生负有更大责任,谁就更应承担风险发生导致的不利后果。具体至本文议题,债权人一般不能预见、控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且往往因无法直接从债务人求偿而被迫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债权人通常无力预见及避免代位权诉讼与仲裁的主管冲突。相比而言,债务人、次债务人应当认识到,次债权本质上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而存在被代位追偿的可能,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客观上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诱因与法定要件之一,故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各方陷入代位权诉讼及其由此产生的主管冲突负有更大责任。由此,在处理主管冲突时,债权人值得优先保护。

综上,循规范分析与价值衡量两条路径,本文都得出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仲裁协议约束”的一般性结论。

三、代位权诉讼不排除次债务纠纷在一定条件下仍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实践中,不少次债务人系因正当事由未清偿到期债务,亦或债务人、次债务人即将申请仲裁解决次债权债务争议,这些情形下,完全排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仲裁安排,也不尽合理。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指出:“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事先订有仲裁条款的,债务人或次债务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就双方之间的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债权人并非该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审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恢复审理。”可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不受调整次债务关系的仲裁协议的约束,但代位权纠纷的实体审理并不完全排除次债务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空间。

然而,不问条件地允许债务人、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另行提起仲裁,可能导致债务人、次债务人恶意利用仲裁协议拖延代位权诉讼。因此,有必要限定次债务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之外另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条件。遵循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同时兼顾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仲裁合意,可作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根据最高法院民二庭上述答复意见,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应当事先订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才签订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不得主张先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次债务纠纷。

第二,债务人、次债务人就次债务关系申请仲裁应当有时间节点限制。关于具体的申请节点,有观点认为应当参照《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债务人、次债务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最高法院在作出前述答复的分析中则认为:“次债务人提出存在仲裁协议的主张并非是要对抗法院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可以看做是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出抗辩,主张依据双方事先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解决相关争议,在性质上可被视为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举证行为,应当受限于《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期限的约束要达到阻却代位权诉讼继续审理的后果,次债务人除了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仲裁协议外,还应在此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郁琳:《代位权诉讼司法管辖与仲裁管辖冲突的解决》,载《商事审判指导》2013年第4辑(总第36辑))

第三,仲裁标的应为次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如债务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应当与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次债权的请求内容有重合;如次债务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应当指向次债权的消灭、减损或行使障碍。举例来说,如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的次债权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多笔到期货款,则债务人欲中止代位权诉讼,其仲裁请求内容可以是全部货款,也可以是部分货款,但不得只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次债务人欲中止代位权诉讼,其仲裁请求可以是确认无需支付货款,付款条件不成就,货款数额应减免等,但不得只是与货款本身无关的其他请求(如货物质量不达标的索赔)。

第四,债务人、次债务人另行就次债务关系申请仲裁,不影响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在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的规定,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本文认为,着眼于代位权的债权保障功能,公报案例的这一论述同样适用于债务人另行提起仲裁的情形。由此,即使仲裁裁决次债务人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次债务人也不得直接向债务人履行,而应根据代位权诉讼的判决结果最终确定履行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另行起诉是什么意思?

另行起诉(即代位权起诉)是指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不能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需当事人另案起诉。

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与审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张的暂时没有证据等。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乙提出甲还欠乙购货款,是买卖合同纠纷,如果甲乙调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出判决甲支付乙货款,乙只能另案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

扩展资料: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A、为原告;

B、为被告;

C、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为证人。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应当列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

D、充当证人。

《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则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多数债权人之代位权诉讼问题

《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种情况,称之为“多数债权人之代位权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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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5:51

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

执行担保的意思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执行和延期执行的期限。如果债务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不履行其义务,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 ...
2023-11-20 16:32

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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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人是什么意思

不起诉人的意思是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案件性质不恶劣、后果不严重,决定不予以起诉的人。行为人的行为还是构成犯罪的,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被不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
2023-11-28 15:3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民法典交通事故赔偿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二、交通事故刑事追诉时效期限:1、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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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代位权

合同法已失效,民法典合同编中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
2023-12-14 16:01

债务纠纷诉讼过程是什么样的

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为:原告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 ...
2023-12-12 15:14

企业的偿债能力是什么意思(偿债能力是什么意思)

企业偿付能力是什么法律主观:企业的偿债能力的意思是,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承受能力或保证程度,包括偿还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能力,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标志,偿债能力是指企业用其资产偿还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的能力,企业偿债能力,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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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两个孩子怎么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不会一边一个分别判给父母两方。首先看两个孩子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抚养权判给母亲,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如果孩子已满 ...
2023-11-28 15:44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模板)

结论是,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应适用 民事诉讼 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即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待,如果债务人自愿参加代位权诉讼,其地位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显然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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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撤销权诉讼费用标准包括哪些

被告撤销权诉讼费用标准是减半收取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若当事人已经缴纳完毕诉讼费用的,法院会在作出的裁定准予撤诉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 ...
2023-12-04 14:59

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啊)

原权利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其行使权力或维护权益,以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些关系中,当原权利人因身体状况、年龄、不在现场、不能行动或无法行使权益时,代位权的存在允许受托人代表其进行相关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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