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了一般保证人(原告起诉被告费用该谁承担)
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
法律主观:
1、对于担保人是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选择起诉担保人或者借款人,也可以将两者一并起诉。 2、对于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责任的,出借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或者将借款人和一般担保人一起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急急!贷款人坐牢啦.法院起诉了担保人,担保人该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贷款人坐牢不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是否坐牢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没有影响。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要和债务人承担同一还款责任。不管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被强制执行,保证人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
法律分析
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这些例外的情况是:一、身份关系,是指个人之间发生的与人身有关的法律管辖。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三、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的人、已判刑的人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便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比较恰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民事诉讼中
法律主观: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已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又作了司法解释,在该解释中明确,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的作用便已结束,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债权人只要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该规定仅适用于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的情况,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则不适用该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其理由是一般保证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实体上的权利,而非抵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权利。因此,债权人可以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并起诉,一般保证人是作为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出现在诉讼中。但是考虑到一般保证保证人可以与债务人一样成为被告,但不能影响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第一、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尽量减小责任。,第二、让债务人多找几个担保人,分担责任。,第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不承担连带保证。,第四、约定较短的保证期间。,第五、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同时用物作抵押,担保人应尽力让债务人用物同时作抵押。因为按照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六、要求债务人以实物或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一旦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自己的损失。,第七、及时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为按照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八、注意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外主张权利,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九、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保证人行使起诉权,注意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被起诉怎么办
具体办法如下:
1、担保人如认为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辩,反驳、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2、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按下列情况确定: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担保人被起诉,可以通过证明下列主张来自保:主债权已经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我是担保人被起诉了怎么办
担保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起诉,担保人可以视具体案情的不同进行抗辩:1、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而担保人无过错的,可以以此主张抗辩。2、确认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如果债权人在有效期间内没有主张债权,担保人可以以时效经过为抗辩。3、根据担保的类型不同,一般担保人还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如果作为担保人被起诉,对方不合理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担保人的条件有: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民法典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民法典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的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我是担保人被起诉了怎么办
担保人被起诉的,首先应当积极应诉,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多个担保人,原告起诉其中一部分人担责,法院怎么处理?
对于被告具有多个担保人民事案件,如果原告胜诉的、而且只有提及担保人中一部分的,那么在被告不能赔偿债务的情况下,债务将依据多个担保人平均分摊,原告提及担保人中一部分会有赔偿连带责任各自赔偿分摊部分的债务,判决书将不涉及没有原告没有提及的担保人。
法律分析
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担保人也是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给别人担保贷款被起诉了怎么办
帮朋友担保借款被起诉的,应当由担保人还款。如果担保人不还款的,那么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担保人的财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给别人担保贷款被起诉的,应当先明确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主合同的纠纷没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银行借款担保人被执行了,我该怎么办
首先,要弄清楚和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有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有“如果对方不能还款的,本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则为一般保证;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因未约定保证期限,推定保证期限自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如果是一般保证,是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此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应该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所以,如果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的话,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并不知所踪,致使债权人要求他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也就是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做担保人被起诉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担保人被起诉需要分情况解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