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是什么意思
共有物分割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共有物分割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有协议的依协议进行,协议不成时,则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有物分割和遗产继承纠纷区别
法律分析:继承纠纷中有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指的是继承开始由于继承权的确认争执而产生的纠纷。共有纠纷指的是共同拥有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产继承纠纷与共有物分割
法律分析:继承纠纷中有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指的是继承开始由于继承权的确认争执而产生的纠纷。共有纠纷指的是共同拥有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什么是共有权确认纠纷
【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共有体现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的多数性以及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但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以是一个物,也可以是物的集合体。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之间不分份额地共同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共同共有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特定的共有关系始得成立共同共有,如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等,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设立共同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次《规定》修改,将原来按照共有类型一设计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个四级案由,修改为“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三个第四级案由,以适应审判实际需要。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共有纠纷主要有:
(1)共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共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的确认而发生的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是指共有人之间因对共有物分割的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共有人因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或者该优先购买权收到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共有纠纷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确定管辖。共有物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项下共有权确认纠纷和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是当事人就共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的确认而发生的纠纷,而共有物分割纠纷是在确认共有权的前提下对共有物分割的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除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外,共有纠纷还包括共有之份额纠纷、共有人义务承担纠纷、共有物管理纠纷等,这些在第四级案中由未予列明的可直接适用共有纠纷案由。
法院起诉案由共有纠纷是什么意思
共有纠纷是指因共有而发生的纠纷。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共有可以分为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共有三类,而最为典型的是所有权之共有。
法律分析
共有纠纷案由: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一、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二、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三、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个人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四、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五、在分割时按份分配。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一、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四、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共有物分割诉讼时效
法律主观:
一、 共有物的分割 适用诉讼时效么
对共有物进行分割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有协议的依协议进行,协议不成时,则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方式。协商的内容,由共有人自由决定,当然须得共有人全体的同意。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
二、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1 、诉讼时效的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
特别诉讼时效,是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其中常见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 4 年、海运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 1 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 20 年。
2 、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 法定代理人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百九十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3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届满: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要有三种: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主要有四种:
一是不可抗力 ;
二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
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
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4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 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 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三、诉讼时效的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 、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 、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 、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对共有物进行分割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7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共有物分割纠纷的法律适用
共有物分割纠纷的法律适用包括共同共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人可以按照管理的约定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管理,共有物如果具有变更的性质需要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变更。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共有物分割诉讼时效的要件是什么
共有物分割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共有物分割和共有纠纷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共有物分割纠纷可以调解吗
共有物分割纠纷可以调解。共有物分割是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一个所有、共有人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 共有物的分割 。
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 损害赔偿 ,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 民事责任 。
二、共有物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1、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物分割。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2)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可分割,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3)如果共有物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取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其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
1、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依法分割的原则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损害赔偿的原则
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如图书馆,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什么是共有物,共有物分割前堤条件
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有协议的依协议进行,协议不成时,则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共有物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共有人分割共有物,应当按物权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物权法有关共有物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比如,男女双方约定夫妻共有房屋不得分割,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时可以分割该房屋。再比如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作为按份共有人可随时以要求分割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