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纠纷管辖权(债权纠纷管辖权法院)
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管辖
法律主观: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由于代位诉讼涉及多方当事人,存在多重法律关系,举证问题相对复杂。但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1、债权人即代位诉讼中的原告应就其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其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情况负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3、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可以同样对抗债权人,负相应的举证责任。,还要注意区分诉讼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间的协调问题。
法律客观: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管辖是怎样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法律主观:
一般情况下,代位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法院。例外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债务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法律分析:1、债权债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选择不同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2、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从中选择一个;3、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双方不能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选择管辖地,即双方因债权债务引起纠纷的,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之间有合同的,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债权纠纷的管辖地
法律主观:
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选择管辖地,即双方因债权债务引起纠纷的,由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之间有合同的,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法律主观:
1、 债权转让 地域 管辖 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 债权人 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 诉讼 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 合同纠纷 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 债权转让协议 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 也叫 约定管辖 ,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 债务人 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 民诉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债权债务管辖确定的
法律客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民法总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民法总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破产债权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般破产债权纠纷是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向其他的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一般破产债权纠纷是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不能向其他的法院提起。
破产债权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