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未结算能转让吗(工程尾款结算单样本)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一
法律主观:
工程款债权可以转让,债权人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乱袭纯让与人的抗辩。
法律禅此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哗咐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工程款逾期视同提前到期吗二
工程款逾期不视同提前到期,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二、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运没段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借款合察唤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旁誉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未结算工程款可以作为到期债权吗?三
1、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可以说是到期债权;
2、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还未届满或结算条件还未成就的,未结算工程款只是未到期债权;
3、合同没有约定的结算时间或结算条件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款还属于未到期债权。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顷罩扮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闷拆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雀灶。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原施工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工程款债权,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四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液改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闹指判当事人逗桥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建永律师认为,工程款债权的性质为金钱债权,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也是目前的司法判例体现出的主流观点。因此,只要债权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如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民法典》第545条之规定,债务人均不得以债权人违反禁止转让条款对抗第三人,且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因此,即使原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不得转让工程款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如何处理五
一、工程未结算未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工程未结算,有剩余工程款未支付的,可以要求进行工程结算或者等工程结算后向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因为工程未结算的,承包人可能没有钱。如果工程已经结算了,但还是没发工程款的,可以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建筑工程结算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察森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州枣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未进行结算,有剩余工程款未支付的,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结算后,由发包人册没拆支付工程款。如果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款可以直接转给个人吗六
不可以。公司的工程款不能打给个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把工程款打到个人的行为,可能是为了偷税漏税,还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法律规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工程款拿不到怎么办?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薯卖含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
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配闹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数笑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百三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建筑工程可以债权债务转让吗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债权不得转让。理由是:(1)建筑行业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我国法律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作了严格限定,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禁止工程转包,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对确保工程质量是不利的。(2)此类合同关系具有特殊性。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特殊信赖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这种信赖并不完全取决于承包人的资质,合同的转让无疑会破坏这种信赖关系,影响工程质量和发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进行结算,债权尚未确定,不具备转让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乱返大债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转让,应认定债权转让世孙有效。本案一、二审判决均认为涉案合同债权可以转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转让涉案合同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转让效力应区别对待。
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代替履行。法律对承包人的债权让与没有特别限制,故与一般债权让与没有本质区别。而债务承担则往往涉及工程审批、承包人的资质和发包人对受让人的信赖等限制条件,《建筑法》规定工程禁止转包,故不得随意转让合同义务。代替履行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让,即由合同的受让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也会涉及转让合同义务的问题,因此,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也不允许。本案债权让与的内容并不涉及债务承担问题,依法应当准许。
第二,本案债权转让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本案的诉讼标的主要是工程款,属于劳务报酬的性质。承包人依约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体结构并经验收合格,有权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此时合法的债权已经形成,至于将工程款交给承包人还是受让人,本质上并无区别。在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哗竖确认的数额作为债权数额。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后再付工程款,对于受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债权转让通知了发包人,合同债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依照《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经生效。
我用劳务公司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工程完工后所赚的钱可以转让我的私人账户吗?八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来说,不能。如果以劳务公司名义写一个委托收款书,也可以转到私人账户,但有涉税风险。
拓展资料:
扩展资料:
公账转私账介绍:
1、对公账户转账最好是公对公转,要么是公账转法人或者股东的私人账户,其他人的私人账户不建议用公账直接转,这样容易出现账户的数据混乱,一般走公账的钱都是要进行做账报税的,银行都是有数据的,所有为了公司的税务问题最厅宽昌好是公对公转账。
2、如果是公司销售的货物,而将货款直接转入个人(含股东)账户,这就出现了资金的异常流向。税务机关需要进一步核查看是否存在问题。就会计规定而言这也是不正常的,因为公司既应对外负责,还应该对内(其他股东及员工)负责、对债权人负责,如果资金流异常,极异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或资金流失,那么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及经营。
3、可以用转账支票,对个人姓名,到银行填写进账单就可以了。个人账户可以是任何一个银行的,不过,跨行要收手续费的。另外,转账金额是受限的,各个银行的限额都不同。
4、对公账户可以转入私人扮扒账户,但需要满足条件。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巧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