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效力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1、法律主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3、人身损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民法典中并没有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有着明确规定。
4、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5、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效力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6、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本条是对继续赔偿的规定,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在以前的规范中从未出现过。
最高法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1、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七)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八)鉴定费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5、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笫三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主体也就是那些人可以在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据该司法解释请求赔偿,主要包括受害者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义务主体是那些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实施侵权行为、与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的自然人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