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合同呀
经过协商写的协议有效吗?协议没有经过没有公证有效吗?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
公证只是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证明,有没有这样的证明与合同本身的有效性无因果关系,就是说没有公证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合同中虽有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但合同中同时又有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定金的条款。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未公证的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的内容只要真实合法,是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签字或盖章、摁手印就生效,不是必须经过公证才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可公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申请条件: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双方签订的协议没经过公证这些有效吗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当然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要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
扩展资料:
一、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只要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去公证。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的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但是,如果双方协商需要办理公证后,合同才生效的,按双方的约定处理。
协议只要双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并且意思表达明确真实就是有效的。只是说,公证是增加协议效力的,经过公证的协议效力要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
二、(合同无效的判定)
1、显示公平的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明显失去公正即显示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的形式掩饰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并且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从国家法律对于人身侵害的制裁具体考量。人身伤害之责任亦不能是先约定免除。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是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种制裁在民事领域内不是以人身惩罚为原则,而是以强制分割方法,真实支付赔偿为手段,若允许事先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则无法使被侵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行为人得到应用的惩罚,使法律失去其应用的效用。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用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使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他人的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
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否允许事先约定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属于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属于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
当然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则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以公共利益危害不大,因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调。
三、公证处可办理的业务:
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
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债务重组合同、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各类担保合同、保函;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包括:代办认证事务、代办登记;遗产的清点、财产物品清点,样品封存等。
四、十类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1、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
2、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4、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5、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6、依法强制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
7、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
8、房屋拆迁征收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
9、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