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吗
民法典新增了并存的债务承担规则这个规则对第三人的影响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让其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这是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一种方式。,(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债务人设定义务,这种义务在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其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其如果该义务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么协议是有效的。,(三)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转让债务的协议,债权人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由第三人加入到债务的履行中,和债务人共同对其承担债务。,(四)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协议,如果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其已表明各方不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转让债务的合意,而且该合意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移转的程序,有利于解决移转中的纠纷。,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一)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此要件同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赘述。,(二)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债务人和承担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必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吗?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债务人同意、债务不属于禁止转让范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无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可能被认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不能在债务人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况下自愿承担债务。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无关,却主动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认为其没有承担债务的意思。2. 债务不属于禁止转让范围一些合同的债务是不允许转让的,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此时第三人的自愿承担将被视作无效的。3. 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例如,涉及对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债务,就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4. 无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如果债务人在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已经违约,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让违约方继续承担债务更有利。综上所述,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需要符合多重条件,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如果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后,债务人反悔不承认该债务怎么办? 如果第三人自愿承担的债务符合上述条件,且应当归属于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其行为仍然有效。此时,第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承认该债务,或者向债务人追偿。
在实际生活中,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较为常见,但是要注意债务转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有任何疑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拦宽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能否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承揽合同,债务人负责完成房屋的装修工作,债权人和债务经过协商,房屋装修工作可以由第三方公司代为履行。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合同的效力仅对合同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如果第三方公司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者是债务人,而不是第三方公司。债权人起诉时,应当将债务人列为被告,而不包括第三方公司。
其次,民法对“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虽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人,合同仍然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生效,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债权人在所不问,只要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就存在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总结一下,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则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第三人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谁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加入 债权债务关系 ,与债务人 共同承担债务 ,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能力对 债权人利益 影响不大。因此,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