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司法解释)
简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答案】:要正确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必须把握好两点:(1)两者的相同点:一是两罪在客观上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主观上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都是过失;(2)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过失造成死亡的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
故意杀人和过失死亡能同时犯吗
法律主观:
简单的解释就是: 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的心态,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抱以期待或积极的心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对死亡的结果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持故意、希望发生死亡结果的心态。 这个区别虽然表述上是清楚简单的,但是实务当中确实是比较难以分辨的,主要考虑: 1. 犯罪嫌疑人 犯罪时的主观心理:通过细节来印证例如矛盾之深,恶性极大等; 2.客观上的判断:伤害方式,是否是足以致命,这要看被害人受伤的位置、力度、凶器等 例如:同样是拿刀伤人,有可能只是捅大腿(伤及动脉),有可能是捅心脏,犯罪嫌疑人对他的行为后果是应当知晓的。所以结果都有可能是死亡,但是定罪却截然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
法律主观:
依其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两罪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其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由此可见,区分二者的关键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何谓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首先,何谓他人身体健康?当前刑法界通说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包括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到伤害和虽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两种情形; 其次,所谓故意,是指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根据只能是危害行为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因此,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1、过失致人死亡一般除了致死的少数特定伤情外,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而故意伤害一般都有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反应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2、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 3、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4、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5、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6、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应特别注意的是,切勿忽视了未发生伤害结果(即轻伤或重伤)的客观事实,把轻微损伤当成了伤害罪的伤害结果,把一般的殴打行为误认为是伤害行为,把殴打的故意误认为是伤害的故意。把所有“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看,其实行为人本身并没有要剥夺对方生命权的意图,只不过可能就自己的伤害行为一时没有掌握好,或者没有预料到对方的情况,最终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从这点上来看,就与故意杀人不一样了。因为故意杀人从根本上来看,行为人就是想要杀了对方,而不再是简单的对对方的身体实施伤害。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法律主观:
故意伤害 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 故意伤害罪 ,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 正当防卫 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过失伤害又称 过失致人重伤罪 ,它是指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所在。 相关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如何区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如何区分?
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从一个方面来看,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并且两者实际属于直接性的因果关系。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
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必须是过失,这和故意有着巨大的差别,即行为人本来应该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致使其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相应的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产生,最后导致了他人死亡;除此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实施了相应的危害行为,且此种危害行为已经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此行为与死亡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区分这两个罪名,其关键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及对该死亡结果持何种态度。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包含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包含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比较区分仍应当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予以分析。对此,我们从认识因素上来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那么,要求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在其主观上是具有认识的,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之一。但是,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场合,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并没有主观上的认识,或者只是模糊的认识,这是区别二者在认识因素上的关键所在。尤其是故意伤害罪中的间接故意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种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上虽然很相似,但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在其主观上的态度是,对于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是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的,即发生了危害后果正好和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相一致,行为人正是想通过自己的行为而导致危害后果,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要求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一般地,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之所以实施了该行为,在其主观上而言,并没有考虑能否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问题,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是在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前提下实施的行为,且有的行为人客观上还采取了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最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明知”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预见”,其在行为时又基于其他因素否认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例如,甲、乙二人在山上开采矿石,甲看见山脚下有一个小孩在玩耍,
便对乙说:“你说我们将这块石头推下去会不会砸到那个小孩?”乙说:“哪有那么巧的事呢。”于是二人合力将石头推下山,结果将小孩砸死。该案中,甲、乙二人对小孩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希望发生,但是也不是希望不发生,他们对推石头下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的后果是放任的态度,即无所谓的态度,他们的主观罪过应是间接故意。
在意志因素上,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期待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产生,或者放任其危害后果产生,完全是一种“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是不希望自己的行为产生该危害后果的,产生的危害后果与其主观心理意愿是相悖的。其中,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放任的、无所谓的态度,是不反对的、容忍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只是由于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而过于自信,却导致了危害结果的产生。行为人过于自信是在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同时确实凭借了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而认为当时不会发生,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如果没有凭借任何条件,则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可能是间接故意。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死亡的结果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危害结果都是导致了他人的死亡,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是一样的,是否“故意”成为对两者进行区分的关键问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场合,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是相悖的。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以故意伤害作为前提,即行为人期待被害人受到相应的伤害,只不过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而已,该行为是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即刑法上的结果加重犯。
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伤害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的,属于 故意伤害罪 的 结果加重犯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 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其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点是, 故意伤害致死 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