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什么时候律师可以介入?
什么标准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才立案?
法律分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标准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才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成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可以委托哪个律师会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根据情节的轻重,最高可能会判处到无期徒刑。所以无论是对于家属还是当事人,都希望可以早点委托律师进行会见,了解具体案情情况。
可是,越是着急越不能乱投医,必须理清思绪,从容面对。否则轻之越帮越忙,重之人财两空。当下你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必须知道的以及需要去做的几件事:
一、看守所的关押对象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未决犯。
二、注意事项:未判决人员,家属不能探望,只能委托律师会见。
三、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而在刑事领域,需要足够专业以及足够的经验才能满足要求,当事人在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为了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辩护很有必要。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该在成都找哪家律所进行会见呢?
识别律所的专业度主要看四个方面:所内律师的胜诉率;所内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所内执业律师执业年限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律所事务所的整体好评率。
而靠谱的律师不要只听他说了什么,还要看他做了什么。一般更重视分析证据并详细询问案情;办理此类案件往往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众多的成功案例;更专注于某类或某个领域的律师往往这方面的问题专业性更好;一定要当面与律师或律师团队沟通案情,听对方的分析是否专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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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与有效辩护
一、具体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1. 本罪主体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践中,本罪主体多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承担一定职务、享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
要特别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本罪的主体,其有本罪行为的,按照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保管、使用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某些方便条件。
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首先,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的行为,即利用本人担任某种职务所享有的主管、分管决定、处理以至经办某种事务的权力,包括人权、物权和财权等。其次,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即间接地利用本人职权的行为。
3. “索取财物”和“收受财物”的认定
索取即主动索要并且收取。首先,索取是受贿人主动提出;其次,索取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暗示的方法往往较为隐晦但对方能够领悟。
收受财物即被动地收取财物。收取是在请托人主动给付贿赂的情况下接受。在被动收取财物的情况下,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在收受财物前,也包括在收受财物后,前者即事后受贿,后者即事前受贿。不论是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能构成受贿罪。
4.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在被动收受贿赂型受贿中,要构成本罪,还需要行为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从受贿罪设立的宗旨来看,将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为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不妥当的,会导致放纵一部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施谋取利益行为的人。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情形,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着手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已经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当下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存在最低程度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以认定本要件成立。所以,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他人财物,虽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其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的,一般就直接认定为受贿。
5. 故意的认定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行为,仍予以实施这种行为。
一般而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明知:即行为人在实施受贿行为的时候,明知收受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2)对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明知:即行为人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贿赂而予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3)对受贿行为损害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明知:即对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明知。
6.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按照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二倍即人民币六万元执行。但行为人具备: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其他较重情节”的,其起点数额应在三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按照受贿罪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人民币四十万元执行。
二、裁判规则
1.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如在梅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由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的,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不正当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在张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在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过程中,利用指导发行人增资扩股的职务便利,违反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价购买发行人股份,通过交易形式非法收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不正当股权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作为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如在苏某受贿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作为公司负责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应当依法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4. 个人合伙性质的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受贿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如在安某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于受贿罪,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合伙性质的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属于上述所说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此,其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而非受贿罪。
5. 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之便在征地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在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村民组长协助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职务也非国家公务活动。因此,其在征地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受贿罪。
6. 在管理村内事务过程中,村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在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村委会成员的职务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行为,二是村民自治事务和村级经营活动。若村委会成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则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若在管理村内自治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管理村内事务属于后者,所以村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的,应以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论处。
7.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如在沈某等受贿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给付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典型特征。在经济往来领域,行为人在合同之外另行协议获取好处费的行为,本质上是职权与利益的交易,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8. 集体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聘用的负责人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如在叶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来源是社会集资,不属于国有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适用直接聘任制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不属于接受政府委派的管理人员。故集体所有制企业分支机构聘用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9. 在承包人组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部从事相关工作的雇佣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在张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由承包人雇用,在承包人组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尽管不属于发包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在发包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从事相关工作,可以认定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因此,由承包人雇用,在承包人组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应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0. 股东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在苏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为:对于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其工作人员身份应根据权利的来源加以辨别。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控股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账外收取回扣,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有效辩护要点
1. 主体不适格
如前所述,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践中,本罪主体多为董事、监事、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承担一定职务、享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这也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前提。
因此,若是行为人并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则不存在所谓职务,不可能利用职务便利,则不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实务中,常见的是行为人并非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也不是实际投资人,更没有担当任何职务,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未利用职务便利、未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前所述,要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并且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的还需要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若是在具体案件中,并未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在收受型贿赂中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是在证明犯罪的目的、动机和起因方面不具备刑事案件证据证明力唯一性要求以及缺乏证据证实行为人领款后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能认定本罪。
具体如在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在数额上已达到构罪标准,但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影响力,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证据证明,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能认定有罪。
3. 非受贿行为
受贿行为和接受馈赠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似,都是接受了他人财物,对于接受馈赠的行为,属于双方联络感情的正当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若委托人主张其为接受馈赠而非受贿,则辩护人主要从双方的关系、财物的价值、赠送礼物的方式等等综合进行辩护。一般来说,若为馈赠,双方往往交往时间较久,私交关系好,财物价值有限,并且在赠送礼物时不会可以隐瞒躲藏等等。
4. 虽为受贿行为但尚未达到受贿罪标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意味着并非所有收受贿赂的行为都直接构成受贿罪。总体来说,辩护律师应当注意结合考虑受贿的动机、目的、手段,给公司、企业、股东、债权人、其他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以及退赃、悔罪表现等,为委托人进行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协助纪委调查可以见律师吗
1、纪委是党内纪律监督机构,纪委是代表党组织对党员的情况进行调查,只要是党员,按照党章,必须接受纪委的调查。至于党员是否国家工作人员,不影响纪委的调查。
2、由于是党组织的调查,不是司法调查,所以见不见律师不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接受调查的党员可以和纪委协商,要求律师在场。如果纪委认为调查的事情是组织内部事务,不宜第三方知晓,那么党员无法强制要求纪委同意第三方在场。
3、党员如果不同意纪委开展调查,那么可以提出退党,成为普通群众,这样不再受党章党纪的约束,自然也不受纪委调查。
4、如果是普通群众,被纪委要求就某位党员的情况进行调查,那么你可以接受、或者拒绝纪委的要求,这不违反国家法律。纪委也不能因此而对你进行任何处罚。
总之,纪委调查不是司法调查,没有必须要律师参与的法律基础。个人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而且完全不违反法律。只是作为党员,拒绝纪委的调查,党组织可以开除出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