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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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二)客观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即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不说明来源的,均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能仅认定一方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一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保护的是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信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相比之下,“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罪名更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由此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对于差额特别巨大的,应加重处罚。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严重损害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信赖,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逐渐频发,因此在1997年《刑法》中被确立为单独的罪名。

(一)1997年《刑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下单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体现了立法机关加强对于“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信赖”这一法益的保护。

(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修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随着改革开放的稳步推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国家工作人员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持续膨胀,为了防止对于差额特别巨大情形处理的罪刑不相适应,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加了针对差额特别巨大情形的加重刑,全面增强了对于该罪的打击力度,力求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此外,《刑法修正案(七)》还将“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修改为“不能说明来源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观行为及责任形式。

(一)行为主体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者辞职后被发现有巨额财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由于此时其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反之,行为人以前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嗣后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又被发现拥有巨额财产,要求其说明来源却不能说明的,则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即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不说明来源的,均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不能仅认定一方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客观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只是前提条件,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还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所以,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有观点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此种观点的不合理之处在于:(1)对《刑法》第395条进行文义解释可以看出“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不成立本罪”,所以单纯持有巨额财产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2)持有型犯罪的对象仅限于毒品等违禁品,即持有行为本身具有非法性,但国家工作人员持有的巨额财产不一定是违禁品。

1.非法所得数额的计算

“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仅包括现有财产,也包括已有支出。在具体计算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1) 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

(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2.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

作为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三)责任形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说明自己所持有的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而拒不履行该义务会侵害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信赖,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罪中的“说明”不等于证明,因而并不要求行为人说明每一笔财产的具体来源,只要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的渠道、途径即可。行为人在拥有巨额财产的情况下却不能说明,应当认定为故意。那些确实由于时间长等原因不能说明来源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受贿罪哪个重

法律主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主要是主体范围不同和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更大,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且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解释最新

法律主观:

一、概念及其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 刑法 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 贪污 受贿 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认定 (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 贪污罪 、 受贿罪 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 罪名 有着自己的 犯罪构成 。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 盗窃 、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节选】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主观:

刑法 修正案(七)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这一犯罪的法定刑。关于这一犯罪的法定刑修改,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均有不同看法,有的建议维持不动,有的建议提高到 无期徒刑 ,甚至 死刑 。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为十年 有期徒刑 ,主要是考虑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方面是一个补充性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司法机关应当首先查清是否属于 贪污 、 受贿 等犯罪所得,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规定无期徒刑乃至规定与 贪污罪 、 受贿罪 相同的刑罚,客观上可能会使有的司法机关对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直接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不再进一步查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和性质。这样,不利于发现日常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和惩防体系的建立,也有失执法的严肃性。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既考虑了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需要,又考虑到了这种犯罪的特殊性。

法律客观: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贪污罪和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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