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的论文(关于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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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审视现行夫妻财产制,尤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通过的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5] 国家在立法、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分析该项法律、政策将会对女性和男性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法律、政策时要把男女两性不同的关注、经历作为必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使两性平等受益,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平等,论文 有没有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的范文目 次一.本文的缘起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三.法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四.法定通常夫妻财产制类型选择一.本文的缘起继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之后,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民法典的颁行指日可待。

论文 有没有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的范文

目 次

一.本文的缘起

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

三.法定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

四.法定通常夫妻财产制类型选择

一.本文的缘起

继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之后,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民法典的颁行指日可待。在民法草案中,现行《婚姻法》成为继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之后独立的一编。它昭示着我国《婚姻法》将历史性地回归民法典。法典化的民法编篡无可置疑地成为我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全面完善的契机。

“社会性别”,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妇女运动中出现的,与生理性别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两性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1] 这一概念表明,关于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是后天形成的,是在社会制度包括文化观念、资源分配、经济和政治体制等,以及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得到传递和巩固的;社会性别是维持性别歧视的基本手段,然而又是可以被改变的。80年代以来,社会性别逐渐为联合国、一些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成为一个分析范畴和研究领域。[2]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出现了社会性别主流化潮流。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首次使用这一提法,[3]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表述更为明确:“在处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4] 之后,“社会性别主流化”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通过的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5] 国家在立法、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分析该项法律、政策将会对女性和男性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法律、政策时要把男女两性不同的关注、经历作为必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使两性平等受益,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平等。因此,社会性别主流化并非目的,而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一种工具。立法过程中的社会性别分析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分析视角与方法。

本文尝试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审视现行夫妻财产制,尤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结合中国社会现状,对夫妻劳动分工和家庭角色进行分析,提出既有利于维护夫妻各方合法财产所有权,维护经济活动中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又注重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确认家务劳动社会价值,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体现性别公正的立法设想。期望这一尝试,对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有所裨益;如若引起立法机关、学界关注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更是作者期盼之事。

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

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法律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学理上,以适用的原因不同,将法定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与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后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通常法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或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终止原夫妻财产制类型,改采分别财产制。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条文的数量上,还突出反映在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与类型上。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仅涉及法定通常财产制内容,即 “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10条)尚无约定财产制内容。[7] 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确立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的夫妻财产制结构,并且选择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8]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增加到3个条文,它继续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类型,通过列举夫妻共有财产种类,设立个人特有财产,进一步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9] 但在法定财产制结构中,仍然没有设立非常财产制,所以,现行《婚姻法》第17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规定,性质上是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与1950年《婚姻法》的一般共同制相比,不仅区分了夫妻对各自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不同的所有权,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还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从夫妻享有权利的婚姻财产中分离出来;[10] 与修改前的1980年《婚姻法》相比,现行法在不改变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对夫妻个人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状况的变化。

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上的进步有目共睹。它充分考虑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随着国家法律对私有经济的扶持与保护,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愈益增多带来的夫妻财产数量的增长与范围的扩大,以及男女平等法律原则推行多年后,夫妻个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另一方面,它在立法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缺漏,主要是没有增设法定非常财产制,难以适应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财产制与夫妻中弱势一方利益保护、夫妻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相协调的需要。具体言之,当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境地时;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夫妻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时,或者,一方的行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例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间继续实行法定通常财产制,将会使配偶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不利于民事交易的安全。

三.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立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法定非常财产制。立法模式具体有两种:一是单一的宣告制,如法国、德国;一是当然与宣告并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受篇幅所限,本文将不展开对上述立法例的比较。然而,从这些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可得出如下对法定非常财产制的基本认识:

1.该项夫妻财产制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暂时或永久地对原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所作的变通,故而是法定通常财产制的重要补充。如果构成改采非常财产制的原因消失,可依法恢复法定通常财产制。

2.无论法定通常财产制的类型如何,基于对夫妻一方财产利益保护和保障民事交易安全的考虑,当法定事由出现后,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为分别财产制。例如,《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通常财产制(第1401条、第177条),《德国民法典》确立的是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第1363条),《瑞士民法典》上的法定通常财产制被称为“所得分享制”,[11] 2002年6月我国台湾地区废除联合财产制,代之以“剩余财产分配制”(第1017条)。所以,法定非常财产制设立的目的并非仅仅弥补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不足,而是基于更为重要的立法考量

3.法定事由的出现,是法定财产制类型发生变更的关键。各国及地区确立的法定事由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实行双轨制的国家,均将配偶一方受破产宣告,作为无须夫或妻申请以及法院宣告,当然改用非常财产制的唯一法定理由。其次,作为须经夫或妻申请和法院宣告改采非常财产制的法定理由主要有: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配偶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夫妻之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或夫妻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达六个月以上;一方的行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一方永久性地丧失判断能力,等等。

法定非常财产制的设立,在法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中增加了可变的元素,使得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更为灵活与全面。同时,赋权于婚姻当事人双方,依法解除原法定财产制类型,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不受到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巨大变化时的损害。因此,从社会性别视角分析设立法定非常财产制的意义,它除了是适应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需要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之外,还是保护妇女婚姻财产权的有效法律措施。这是因为,虽然该项法律制度适用于夫妻任何一方,但是,由于妇女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夫妻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一方多为丈夫,并且,近年来发生的非法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多是夫方对妻方财产利益的侵害。对此种情况,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间内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这确实是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的有力措施,但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从事前预防的角度看,如果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就从积极的、赋权的角度,使已婚妇女知晓在夫妻关系处于法定的特殊时期,主动、及时地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所以,法定非常财产制的设立,会从总体上遏制夫妻中经济地位较强一方(多为夫方)对较弱一方(多为妻方)财产利益的损害。

四.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选择

台湾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虽然都以实现男女平等为目的,但“分别财产制尊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之经济独立为目的。而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12] 所以,20世纪以来,除法国外,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复合型态作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正是融合了两种财产制的精华。但是,这种复合型态的财产制仍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目的,分割财产时采用共同财产制只是妇女全面走向社会以前的暂时的、过渡性的保护措施。“一旦所有的已婚妇人都能完全走向社会从事职业活动时,此种复合形态的夫妻财产制就失去了其存在之价值。取而代之的是,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目的的分别财产制”[13]

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是否具备将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通常财产制的基础呢?

总体上看,某一国家选择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与社会变迁和家庭形态的演变密切相关。具体言之,它既受到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再者,受中国人普遍具有的对婚姻认识的制约,绝大多数夫妻习惯于依照法律规定的财产制来规制双方的财产关系,通过订立契约确定双方财产制度的依然为数不多,[14] 法定财产制因而在夫妻财产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往往体现了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最基本的政策倾向和法律原则。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当前学术界支持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通常财产制的理由主要是:在伦理上,它与夫妻关系的特性较为吻合,使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同一致,有利于鼓励夫妻同甘共苦,促进婚姻的稳定。[15] 有关经济学的分析表明:“婚姻的团队本质决定了婚姻是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夫妻财产作为婚姻这一团队生产的‘集体产品’,是由团队成员——夫妻双方利用其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无法按个体作原子化区分,自然不能归某一方独占,而应由其共同享有。”[16] 而且,婚后所得共同制与分别财产制相比,更符合中国人对婚姻普遍持有的“同居共财”的观念。

对此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就是通过分性别统计数字的分析,通过对男女劳动分工和获取及控制资源等的分析,衡量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否有利于实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促进社会性别公正。

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可以通过他们从事生产性和再生产性劳动的状况来考察。生产性和再生产性劳动既包括社会劳动与服务,也包括人力资源的再生产与维持,如,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一直对女性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劳动持积极的鼓励政策。然而,女性就业难又是劳动力市场上突出的性别歧视问题。在未来二十到三十年间,中国人口的三大高峰将相继到来。预计到2020年我国15至64岁适龄劳动力将高达9.4亿,占总人口的65%左右。[17]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由于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她们会首先面临就业难的困扰;另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镇下岗职工中女性多于男性,40岁以上的下岗女性再就业更难,她们不得不重新回到家庭,专门从事家务劳动。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乡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然没有改变。女性平均每天做家务的时间长达4小时14分钟,比男性多2小时41分钟,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1999年仅比1990年缩短6分钟。[18] 这意味着,即便是那些在社会上就业,有收入的女性,她们与丈夫相比在照顾子女、老人,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仍然付出较多的时间与精力。

从经济收入看,近些年我国从业女性经济收入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总体趋势是女性与男性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1999年我国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两性收入差距与1990年比扩大了7.4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21.8个百分点。[19] 在农村,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农村男性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为35.3%,高出妇女近一倍。[20] 农业比较收益不高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是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

上述数据与分析表明,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妇女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在劳动分工上,妇女是人力资本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这些有价值的劳动通常是无报酬的,尚未得到社会的充分认识和承认,也未被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之中。因此,无论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水平出发,还是从夫妻社会收入差距与他们从事家务劳动时间的长短考虑,我国还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基础与社会性别基础。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力”所得的各种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孳息,一并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实际上承认了妻子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是当前我国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弥补男女之间社会经济地位差距的必要举措。如果民法典在法定通常夫妻财产制立法上,以分别财产制取代现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将会忽视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利益诉求,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也会有碍夫妻间社会性别公正的实现。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倾向无过错方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要争取子女抚养权,应如何做

离婚要争取子女抚养权应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具体如下: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求一篇关于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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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子可不可以落两个孩子名下

夫妻离婚时房子可以落在两个孩子名下。因为夫妻双方协商在离婚后把房产过户给子女的行为,是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所实施的正常处分行为,只要双方就过户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律会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但是如果出现一方不同意过户的 ...
2023-12-12 14:49

所有离婚明星夫妻名字(所有离婚明星夫妻名字大全)

第六对,福原爱跟江宏杰于2016年领证结婚,2021年7月左右官宣已离婚,当时两人闹得很不愉快,福原爱还被曝光了与陌生男子同行的画面,之后两人就迅速结束了婚姻,并分割了孩子的抚养权,中国明星离婚的都有谁截至2021年7月18日,中国明星离婚的有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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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保全能否执行

离婚的财产保全能执行。法律规定,如果因配偶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会受到损害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查 ...
2023-12-13 15:32

起诉离婚财产分割不同意能判离婚吗,起诉离婚不分割财产有哪些后遗症

当事人起诉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的,应当在起诉状中对诉讼请求进行明确,主张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可以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是会受理的,向法院起诉离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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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费属于夫妻财产吗

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复原费是一方在婚前获得的。法律规定,原夫妻一方为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的,其领取的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复员费,即使是离婚,配偶也有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复员费进行分割的权利。 ...
2023-12-07 16:31

过错方提出离婚赔偿标准(过错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一方出轨赔偿标准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感情一般都是比较好的,但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之间出现了出轨的行为,那么就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这样的情况,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而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其过错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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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另案处理的可能性大吗

离婚财产另案处理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一般来说,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会处理好财产的分割或者子女的抚养问题,因为离婚案件是比较特殊的案件,属于复合诉,就是说法院在一个案件当中要同时处理多个问题。除非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中根本就没有财产分割 ...
2023-12-13 15:37

关于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的论文(关于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

本文尝试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审视现行夫妻财产制,尤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根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通过的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5] 国家在立法、制定政策过程中,需要分析该项法律、政策将会对女性和男性所产生的影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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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怎样能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只有是夫妻一方在婚后所得,才能将其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一方或者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2023-12-12 14:49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模板(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模板怎么写)

制定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有以下几个原因:1.1 离婚时为了维护各自合法权益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如果他们在离婚前制定了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耗费时间和金钱的官司很可能会被避免,夫妻双方的离婚过程会更加平稳,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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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可以把房产给别人么

夫妻离婚可以把共同房产给别人,前提是双方可以将房产给别人的行为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当事人未经配偶同意,就私自将共同房产给付给他人的,该给付行为依法无效,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回被给付的共同房产。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 ...
2023-12-12 14:49

离婚3年后还可以起诉追讨财产吗(离婚十年还可以起诉分割财产吗)

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自己这部分财产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自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之日起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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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财产保全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 ...
2023-12-07 16:31

起诉离婚和财产分割是一个程序吗(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件和材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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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只有一个儿子要怎么判

夫妻离婚只有一个儿子的判决:孩子如果不满两周岁,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孩子已满两周岁,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那么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其尊重真实意愿,即 ...
2023-12-13 15:32

半路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办,半路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4、法律主观:半路夫妻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方式如下: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离婚,则应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分,如其存在过错并有证据可少分财产,并且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半路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1、法律主观:半路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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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名下房产归属父还是母

夫妻离婚子女名下的房产既不属于父亲,也不属于母亲,而是归属于子女本人。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只有子女是其所有权人,其父或其母都不享有所有权。在夫妻离婚时,父亲或母亲不仅不能对子女名下的财产主张分割,也分不到子女名下的财产 ...
2023-12-12 14:59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怎么解决(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起诉离婚房产分割处理情形如下: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虽然说房屋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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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冷静期是否可以分居

夫妻离婚冷静期可以分居。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在这三十天内,夫妻可以选择分开居住。如果任何一方在这期间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2023-12-07 16:36

夫妻离婚一方出轨财产怎么分配,夫妻离婚另一方出轨财产怎么分

2、法律主观:夫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标准,具体如下: (1)由双方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出轨离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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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精神病的离婚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夫妻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
2023-12-13 15:37

法院起诉房屋财产分割会查封吗(法院起诉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中游早锋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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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合女方提出离婚财产如何分

感情不合女方提出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
2023-12-12 14:44

夫妻双方离婚彩礼钱需要退还吗(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当天能办理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礼的范围也限定了彩礼的目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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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于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子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对于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子的分割:首先夫妻双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分割即提前写明房子的所有权,并在后续房产证办好之后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法院原则上是不会对没有房屋产权的房屋进 ...
2023-11-08 15:21

拆迁后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拆迁了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如果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未涉及拆迁款的分配,那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配,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签订,但未涉及拆迁款的分配,也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有拆迁款产生,该款项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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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精神病离婚时的财产的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夫妻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因离婚导致生活上会产生 ...
2023-12-07 16:36

夫妻分居多年离婚财产怎么分(离婚前怎么转移财产是合法的)

如果夫妻没有离婚,但是已经分居多年,应当确定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如果仍然存在,财产分配应当遵循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分居离婚财产如何分配法律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和权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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