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
法律主观: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性或者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可以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进行解决或者根据发包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支付工程款。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未取得递交结算文件的证据,发包方不予答复且事后不承认收到;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答复;承包方制作结算文件递交发包方,发包方不予认可而引发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对于这类纠纷,承包方可以将结算文件用特快专递方式向发包方邮寄竣工结算报告,如果有公正部门对该邮寄行为予以公证则更为妥当。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洞亏。应依法支付工程款。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这种表现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引起结算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只要发包方已经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合格或者已经对工程投入使用,则承包方可依法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5、拖欠质保金纠纷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磨颤敏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合同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合同无效纠纷。如果发包方已经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合格,或者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方已经实际使用了建设工程,则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工程款。 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这类纠瞎枝纷较为复杂。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方未能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中途擅改设计、未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恶劣天气等原因承包方要求顺延工期未经有效确认,工程竣工后在结算方面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往往使案件变得较为复杂。对于这类纠纷,作为施工方要尽量完善施工手续。比如,工程图纸设计的更改、选材的变更、施工项目的增加等变签单一定要有对方代表、监理的签字。 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是由于存在发包方压低承包价格、承包方偷工减料谋取暴利、建材市场价格飙升、监理方与承包方恶意串通、承包方资质不合格等等诸多原因发生的,常常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由此发生工程款不能支付、工程无法维修加固等僵持状态。作为建设单位的发包方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程加固维修等义务,或者在经依法催告承包方承担维修义务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另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维修并要求减少施工方的工程款。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在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存在的问题并依法维权;在施工方提起工程款支付诉讼过程中,发包方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包方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减少工程款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按照另一方(业主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建设、施工、装修等唤咐工作和答纯。常见的纠纷主要有:
施工质量争议:涉及施工方提供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施工缺陷、工程材料不符合要求、施工工艺不合理等。
工期延误争议:涉及施工方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或业主方未按时提供所需材料、设计变更或支付款项,导致工期延误。
工程款支付争议:涉及工程款的计算、支付或相关约定的争议。例如,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款项的计算或阶段付款的约定存在分歧。
变更指令争议:涉及业主方要求对工程设计、规格或施工方式进举亮行变更,但与施工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的争议。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王孟于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处理这类案件比较专业的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主要情形体现在哪些方面?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主要由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不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而引发,也有一些纠纷属于承包方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颤散合格或者是否符合合同而要求引发,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
主要是指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产品不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不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在工程质量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可以进行返修返工处理,但仍然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就属于工程质量不合格。
(二)没有达到约定标准
建设茄高氏工程合同约定的标准有时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比如双方约定建设工程需要获得一定奖项如鲁班奖,因未达到该质量标准发生的争议,同工程质念戚量不合格存在区别。因为工程质量合格就达到了发包人付款的条件,即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质量标准,发包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至于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的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违约责任,而无需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质量缺陷责任。
(三)对他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生倒塌、脱落、倾斜等造成除建设工程本身质量问题以外的其他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属于承包人施工责任的,由承包人承担,属于勘察设计责任的,由勘察人、设计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构材料等出现问题引发的,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尽到监理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
认定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规定是: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是施工单位。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丛隐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法律客观:
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纠纷,关键是分清责任。“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就是对质量责任的概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从而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类:一、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1、建设单位不顾实际地降低造价,缩短工期。2、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运作。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耐州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5、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勘察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1、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2、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动。3、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4、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四、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我认为,倘若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擅自返工。若发包人通知主体承包人应及时返工而承包人未及时返工时,发包人则可以指定其他承包人返工,所需费用从主体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另外,这项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在长达三年之久的时间里未向你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现在突然提出反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已分别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渗亩厅两年的规定和质量保修期一年的规定。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该大酒店作为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人,已丧失了胜诉权。
建筑质量不合格怎么打官司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提起诉讼的,需要满足起诉的条件,并且起诉人要提交起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工程质量起诉书范本
工程质量纠纷起诉状
原告:XX市XX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县XX庄乡边家庄村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12月7日出生,住XX县XX镇新良庄村,联系电话: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场地的费用2945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厂房与办公房返修、拆除费用993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用建设工程时使用矿石作地基的费用3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租用铲车费75000元;
5、判令被告支付租用铲车维修费用5021元;
6、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经人介绍,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承建原告一、二厂房及办公室、筛选厂与硬化一、二厂房地面、料厂地面等工程,并约定被告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原告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05年8月开工,于2006年6月基本完工,但在修建地基时被告却使用部分矿石做基础。2007年9月,一、二厂房及办公室墙体多处裂缝、硬化的地面塌陷,筛选厂精矿池也发生下陷。每逢雨季,由于墙体裂缝雨水渗漏到地面形成淤泥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就维修事宜经与被告多次协商,其只对办公楼房顶做了防水薯碧粗处理,其余一再以多种理由推脱,不得已原告只能对部分工程进行了维修,勉强使用。但现在办公室后期工程(门、窗部分未安装)未予完成,厂房已成危房急需重建,原告只能停产放假。2007年4月,被告承揽县城河道治理工程,向原告提出租用铲车一台,原告要求其若他厂内急用时必须送回。但当5月原告开干选厂要用时,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直至9月10日才送回。在被告借用铲车期间,因其违约原告不得已又向别人租用两台,被告送回铲车后,因无法正常使用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25021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数镇责”,被告应当对其慧裤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对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房承担返修义务,或者承担返修及拆除相关费用99300元。
综上所述,由于生产车间属于危房无法正常使用,原被告双方就工程余款及铲车的租金和维修费用始终协商不成,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11年10月19日
建筑质量问题向哪个部门投诉
如果房地产出现质量问题,首先要找开发商,可以要求开发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承担责任,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发包人不能解决或者对发包人的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鉴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住户可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上述方式不能解决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开发商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去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出现质量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房屋质量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房屋质量问题应向哪个部门投诉需视情况而定:
(1)首先看房屋质量保修期有没有过,要是没过,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
(2)房屋质量评估应缺镇找专业机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并申报建交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备案;
(3)房屋质量争议当事人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评陆没估报告。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将在评估机构中指定。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伏悉粗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哪些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纠纷;合同效力纠纷;结算纠纷;黑白合同纠纷;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纠纷;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纠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昌闹粗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耐镇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弯世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