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保险需要交警认定书吗(事故认定书下来怎么谈赔偿)
保险公司理赔是不是一定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进行理赔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走保险必须要报交警吗?
报保险一定要报交警,需要交警提供责任认定书,报保险时也需要注意要现场报案。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车险理赔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保险单原件,索赔申请书,报案时填写;
2、如有人员伤亡,则还需要准备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及伤者的身份证。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4、被保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5、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6、如果是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则需要《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协议书。
7、如果涉及到第三方财产理赔,那么除了需要准备上述资料以外,还需要准备第三方财产损失明细及相关部门的证明。
8、人身伤残成都证明书。
9、损失财产和费用清单,包括发票。
报案流程:
1、出险报案。及时拨打车险报案电话报案,接受报案后,客户将被告知基本的理赔流程;
2、公司人员接案之后会根据出险的情况填写相应的《业务出险登记表》;
3、现场查勘取证。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提供救助,查勘员会到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事故保险责任等,提供损失修复方案;
4、定损中心定损。根据车辆受损情况,车险人员将受损车辆转移至公司定损中心(修理厂)进行定损;
5、收集理赔资料。客户凭定损单修车,然后携带相关单证提交车险索赔,或由4S店等代理渠道代为办理索赔;
6、核对确定赔偿金额,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走保险必须要事故认定书吗
法律分析:并不必须。没有发生事故责任书保险公司无法明确赔偿金额。如果事故方全责,保险公司就全赔,如果不是全责,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按责任认定的比例来理赔。如果购买的是车辆保险的,只要你是涉及双方或以上事故的,就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是事故双方愿意协商调解的,可出示双方的调解书即可。还是如果是单方事故的,就不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了。但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双方事故的,然后有报交警的,最好还是要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然保险公司常常会拒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