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谁承担责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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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工程质量出问题谁负责?一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建设方与承包方及建筑施工方而言,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其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一个工程的建设,中间有许多的环节,涉及到很多的部门。那么,工程质量出问题谁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方式又有哪些呢?我将会在本文中进祥绝行详细的解答。

一、工程质量出问题谁负责?

《建设工册段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谨姿姿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规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之所以是这样规定,个人理解,是因施工单位是实施主体,施工质量是做出来的,无论是好还是不好,都不是检查出来的,因此,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而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行为合法性上,只要行为合法,当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对此是没有责任的。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工程质量问题成因有: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反法规行为;

(3)地质勘查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三、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以上,就是工程质量出问题谁负责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及处理方式的全部解答。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主要进行负责的是施工单位。为了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监理部门也应该进行监督和处理,及时治理和改正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二

(一)承包单位是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喊碰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三)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类工程的最低的保修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情郑轿谈况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表3.2.1载明,

(1)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年;

(2)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25年;

(3)普通建筑和构筑物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10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帆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条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进行了专门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但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五)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后果

1.《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谁该负责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监督、检验、评定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和成果承担全面质量责任,但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检验、评定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和成果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其选用的材料、施工工艺、质量水平等全部方面,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此外,设计镇槐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质量进行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各方责任。如果是由施工单位引起的质量问题,则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设计单位的设计问题导致质量问题,则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单位在质量管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各方责任。

如何避免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为了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对承包单位进行合格评定,并在合同中御渣友规定有关资质、技术能力、质量要求等条款。施工单位应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全过程质量监督、检验、评定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同时,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所有工程项目参与者都应加强交流协作,明确责任,提高整体工程质量水平。

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必须高度重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同时加强协作交流,提高整体工程质量水平,共同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梁并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检验、评定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和成果承担主体责任,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承担相应的设计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质量进行评定,负责监督检查和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工程质量出了问题谁负责四

法律主观:

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主体是:由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由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由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负责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拦空承包人。 发包人对伏亏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简厅瞎

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追究哪些人五

工程质量追责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稿空肆、勘察单位项目亏胡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如下: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并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发包人过错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设备材料不合格、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承担的分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同时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不能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拒收或赔偿;承包人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键轿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的责任人是谁六

法律分析:1、建设方;

2、施工方;

3、设计方;

4、监理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返裤首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纯困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漏数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工程出问题谁承担责任七

法律主观:

工程出问题一般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但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 证据 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渣肢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数凯工程的维护者负责。

法律客观:

根据《 建筑法 》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薯梁唤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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