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按受伤时间还是鉴定时间
工伤赔偿按受伤时间还是鉴定时间?
工伤赔偿纠纷是目前社会上比较普遍的一类劳动纠纷。而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争议点就是在工伤赔偿中,是以受伤时间还是鉴定时间作为计算基础。对于这个问题,律师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以下的文章中,我们将从律师的视角阐述法律常识、案例分析和相关问题解答。
1、法律常识:按照受伤时间计算工伤赔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损伤,经诊断为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工伤赔偿中,很明确地规定了以受伤时间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在受伤当时,职工所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符合工作要求,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在强调工伤赔偿中,应该以受伤时间为考核标准,而非以鉴定时间作为计算基础。
2、案例分析:以受伤时间为计算基础合理可行
在实际的劳动保障纠纷中,按受伤时间计算工伤赔偿是一种合理有效的计算方式。例如,2011年7月一名员工在加工车间内搬运工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骨折。该员工在同年7月份就申请了工伤认定,认定结果也核实为因工伤导致骨折。但是,公司认为该员工的骨折是在接回调查表后才发现的,因此要求按照接收报告时间来计算工伤赔偿。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该案件,明确该员工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负伤,案件中以受伤时间为基础计算工伤赔偿。
3、相关问题解答
Q:如果工人受伤时间比较长,是否应该以鉴定时间为计算基础?
A:不应该。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时间长短就不应该是影响因素。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内,受伤的时间就应该作为计算基础。
Q:如果工伤申报时间比较晚,是否应该以鉴定时间为计算基础?
A:也不应该。工伤是雇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的一场意外,在受伤后的时间内,如果身体症状与该事故有关,则应该被认为是工伤。虽然申报时间晚了,但只是导致证明困难,不会影响工伤的性质。
综上所述,工伤赔偿应以受伤时间为计算基础。当然,在具体实践中,也需要律师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共同协调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为职工的权益辩护,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