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 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诉讼流程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诉讼原告要提供证据吗(行政诉讼原告可以当庭提交证据 ...


”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做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并未要求行政相对人的原告承担提供证据,言而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义务提供权利受到损害的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至于诉讼中证明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由被告提供证明,原告可以提供反证,但是,没有义务证明其行为合法,不过,现实诉讼中,原告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供处罚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用以证明其权利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受到损害,即,原告需要提供行政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
3.原告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原告举证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4.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有无依据


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行政诉讼原告选择法院(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定)


对政府部门提起诉讼哪个法院管辖法律主观: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确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环境侵权原告证据不足(环境侵权原告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专利侵权案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怎么办专利侵权案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的解决方法有:调整诉讼策略、申请延期。
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是什么意思(诉讼费用是原告出还是被告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三、民事案件诉讼费用(一)民事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由谁承担一般来讲,在起诉状中原告都会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即使原告不提,法官也会按照谁败诉谁承担后果的原则判定输的一方承担损失后果,这都要等到案件审理了结后才能确定,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分别为:(1)经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8.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义务偿还欠款吗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9.员工八大权利和义务(八大权利八大义务背诵口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民间借贷纠纷举证选哟什么证据(民间借贷需要什么证据)


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1.财产共有人应如何确定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12.儿子欠债还不起怎么办(儿子欠债父母有义务还吗)


13.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什么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


合同法定终止的五种情形及法律后果法律主观:一、 合同法解除权的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二、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4.不履行合同更名义务能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其他不履行合同的处理,合同法也作出救济的方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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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有什么权利(债权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有什么权利(债权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内容:债权人通俗理解债权人是指在一笔借款或者债务关系中,拥有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一方,综上所述,债权人是在借贷关系中拥有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一方,不安抗辩权又称 先履行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主观:一、法律赋予债务人有哪些权利(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林艳英律师
2024.01.03237人收看 -
答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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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管辖权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内容:根据规定,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包括两种情况:(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龙珊律师
2023.12.28166人收看 -
答合同的责任与义务的区别: 1、义务是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限制和约束;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责任需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3、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而责任必然与不利后果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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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有几种情形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有几种情形
内容: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规定法律主观:房屋买卖合同 备案后,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请注销和变更,2、凡需注销或变更 商品房买卖合同 登记备案者,应填写申请表,(一)经营用房 对于该种房屋,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行政诉讼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有几种情形法律分析:1、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由售房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王熙律师
2023.12.25421人收看 -
答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权利是要求承运人按约定运输货物;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等。托运人义务是如实申报货运情况;办理手续;支付运费等。 2、收货人权利是领取货物;发现货物灭失,请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义务是检验货物;及时提货;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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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的情况(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的情况税务)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的情况(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的情况税务)
内容:《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申请行政诉讼法律主观:你好,关于行政 诉讼 必须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可以 申诉 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邢颖律师
2023.12.21816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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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行为人要承担哪些义务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居间行为人要承担哪些义务呢
内容: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不论是指示居间合同还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应请求支付报酬,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
李维律师
2023.12.20206人收看


元甲交通律师 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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