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义务偿还欠款吗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情需另一方承担吗
法律主观:
一、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是否承担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的出台,有着特殊经济背景下,对实务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转移财产的,逃避债务的行为的规制。实践中由于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规则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举证的困难,就直接依据二十四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将可能涉及到非法债务或者恶意串通的债务加之到未举债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执行阶段适用这条,未经审判直接将乙方作为被执行人,这其实是一种对当事人诉权和抗辩权的剥夺。夫妻一方在外的欠债,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有可能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自然对于个人债务,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来承担。只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配偶才有承担的责任。要是夫妻离婚的话,也需要对这个债务问题作出处理才行。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欠款另一方要承担吗
夫妻一方有不知情的欠款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也就是具有归还的义务;
2、要是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时都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处置的,双方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共同责任关系。但是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配和扣划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欠债离婚怎么规定
法律主观:
夫妻债务离婚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判决: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法院会判决由夫妻二人用共同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则法院会判决由债务人用其个人财产对债务进行偿还,配偶依法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丈夫欠下高利贷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还款义务吗
法律主观:
如果该比 债务 认定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的,则妻子有义务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 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的,如果是个人债务则另一方不要承担,因为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自行偿还,而夫妻共同债务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求助!!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高利贷,妻子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的焦点在于使夫妻的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但自愿协助清偿的自为法律所部禁止。
个人债务一般包括婚前购置财产所负的债务和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任命法院不予支持。
谁主张谁举证,必须由妻子举证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而且超出了特殊代理权的范围就可以认定为是婚后的个人债务。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夫妻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