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已失效,民法典合同编中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指以文字表现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内容的形式。合同的订立基本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格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