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内容该怎么办
实际履行能变更合同条款吗
一、民法典实际履行变更合同约定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便有效,有变更的,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变更应满足什么条件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重大变更还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请问实际行为变更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实际行为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仅两个条款,但是合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企业利益却具有很大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实际履行和合同约定不同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一、 合同 约定与实际履行不同
合同实际履行与签订时不一致时 , 以实际履行为准 。 在一般情况下, 劳动合同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生效时间不应早于签字时间。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
二、实际履行使合同生效条件发生变更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 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
(2) 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 违约金 或 赔偿金 ,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根据 《民法典》502 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 483 条、第 484 条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是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即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并生效。
《民法典》第 159 条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未必立即生效,如果附有生效条件,在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那么这一行为表明双方已就合同生效条件进行了变更,也就是合同已经生效。
三 、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履行
合 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一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三 )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六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从上文内容我们了解到 合同实际履行与签订时不一致时 ,就 以实际履行为准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将劳动合同的内容通过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不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就只能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从现实生活的情况看,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转营,或者根据市场的重大变化而调整营销策略、产品结构等,这就会不可避免的发生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经营项目,并相应的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等产生影响。此时的劳动合同变更,往往并不一定采取书面的形式,很多时候会采用用人单位口头告知、劳动者表示接受并付诸实际履行的方式。对这种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通常也可以予以认定。只不过在判断这一变更的时候,考虑劳动合同的特性,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际履行方可作出认定,并且,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同样需要遵守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因此,虽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的,都可以认定合同的变更为合法有效。
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
法律分析: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的,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因履行变更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当履行合同一方变更合同的内容,可以选择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一致还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时,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实际履行合同中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履行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属于违约的行为,是需要追究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况下是可以双方协商来处理的,如果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可以重新签订合同来进行认定的,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要求赔偿违约责任。
一、 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合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属于违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擅自改变了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不接受该履行行为,那么改变履行的一方属于履行瑕疵或履行错误,需承担违约责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履行。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于新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公司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必然会不断变化。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标准发生的自然变化等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按实际履行为准。
二、《民法典》对于合同履行的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对于合同实际履行地也约定的地点不一致的,可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矛盾纠纷的,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来进行处理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