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存疑不起诉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检察院做存疑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
1、作为案件定罪的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3、收集到的证据之间相互存在矛盾,并且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同时也无法进行排除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法律条文
法律主观:
存疑不起诉的法律规定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法律客观:
对于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的问题,目前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识不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也相距甚远,主要有以下两种对立的观点:一、国家对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多数实务工作者和部分学者主张国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归纳有以下几点为:1、作出存疑不起诉和批准逮捕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决定,不起诉决定并不否定前面的诉讼行为。存疑不起诉的结果尽管也是以犯罪嫌疑人无罪而结束刑事诉讼,但不能因此否定先前作出的逮捕决定,两者都是对案件的一种阶段性评价,如果因为后来查明证据的变化而否定先前作出的决定,而要求作出决定的机关和办案人员承担责任,这于情于理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对于当时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但最终因为证据发生变化而认为是无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合法的羁押,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存疑不诉其实质是对案件所作暂时不起诉处分,并非对案件的实体处分,不能作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最终结论。也就是说,之所以不能起诉是由于证据上的瑕疵,导致不符合起诉条件,它与法院的无罪判决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中,被不起诉人仍然存在着有罪或无罪两种可能;3、存疑不起诉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亦不符合赔偿的条件。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存疑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之后又没有这方面的补充规定,无法可依;4、“疑罪从无”的后果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求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赔偿。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的案件,毕竟不同于已经查明了确系无辜的无罪,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精神并不是以国家赔偿来衡量的,不起诉与是否对捕后的被不起诉人给予国家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对捕后的被不起诉人是否予以赔偿,应只取决于逮捕的正确与否;5、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予以赔偿,可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由于存疑不起诉系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当检察机关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能重新启动公诉程序,这样就不可避免出现已经赔偿的如何追偿的问题,势必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同时,如果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予以赔偿,间接地证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错了案件,直接影响到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很可能造成以后执法畏难心理。二、国家对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而多数学者和部分实务工作者却主张国家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被不起诉人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认为:1、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和解释,应注重时代性,与时俱进,而不能拘泥于立法时的本意。基于此,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的理解,理应包括事实上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上没有犯罪事实两种情况。惟有此,方能使被捕的法律意义上的无辜者可以获得救济,不仅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亦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符合,否则,有悖国家赔偿法“强化人权保障”的意旨;2、对存疑不起诉予以国家赔偿,是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和注重“保障人权”的现代诉讼文明的要求。存疑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在客观上其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是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权衡利弊后作出的一种明智而又理性的选择,这种选择也是符合当今社会法治的潮流。即使某些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是有罪的,但没有证据去证实,也应将其视为无罪,作为客观上无罪一样对待。否则,极有可能重新陷入“疑罪从有”的怪圈;3、是保障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追诉机关的职责使然。被不起诉人被羁押后,既无劳动的权利又无劳动的收入,思想上和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和折磨,即使因不起诉被释放,但是,他们的人身、经济、精神损失是无法换回的。只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才能使其心灵上得到抚慰,消除其逆反心理,这样做,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另一层面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消除隐患。同时,造成证据不足的状态与追诉机关行使职权失当不无相关,虽然有时是客观的原因,但也不能排除一定情况下主观的因素,如对证据把关不严,未及时收集关键证据等等。为此,由国家对羁押后的被不起诉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第四,对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予以赔偿,能够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具体办案人员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以往司法实践中一贯的“以拘代侦”和“以捕代侦”等做法恶习。
存疑不起诉的法条
法律主观:
存疑不起诉,又称 证据 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 犯罪嫌疑人 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 公诉 ,法院经过 开庭审理 ,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让罪犯获得法律的判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请起诉的,《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六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一)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是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二)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的情形: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存疑不起诉的法条规定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六十四、 将第一百四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第四款修改为:“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的条件
存疑不起诉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其他理由,认为案件不能立案侦查,因此不予起诉。一般需要满足主观恶意缺失或被害人谅解等条件。
存疑不起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过程中,存在证据不足或不足以支持定罪的情况下的一种处置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证据不足,即缺乏充分、确凿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恶意,即其未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犯罪态度;三是被害人谅解,即被害人请求撤回刑事诉讼或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尽可能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给其带来更多的伤害和影响。同时,也应当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正确处理,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等问题。
存疑不起诉与刑事自诉有何不同?存疑不起诉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根据证据和其他情况认为无法立案侦查,因此不予起诉的一种处置方式;而刑事自诉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两者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存疑不起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需要满足证据不足、主观恶意缺失或被害人谅解等条件。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依法处置,充分保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恶意或者行为已经被取缔或者不存在危险,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情形
法律主观:
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归纳如下: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3、预备犯或中止犯;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实践中,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140条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注意的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关于存疑不起诉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的情形: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区别在于,存疑起诉是因为证据不充足,不能够起诉。而法定不起诉,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绝对不会在对该案件进行起诉了。两个不起诉,就差在一个绝对性上面,后者的绝对性不会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再继续进行。
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三种。
一是存疑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是绝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相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资料扩展: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和第15条的规定,绝对不起诉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构成犯罪;
一种是没构成犯罪,但构成违法;
再一种是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
第一种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程序上不需要追究,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死亡,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第二种情形是没有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是违法的,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或14岁以上16岁以下实施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不能控制和辩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行为。
第三种情形是既不违法又不犯罪,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纯属错拘、错捕的。如某甲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批捕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行为并非某甲所为,或某甲的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条(修改后的 15条)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绝对不起诉的第一、二两种情形的,国家均不负赔偿责任。对于绝对不起诉的第三种情形,国家应负赔偿责任是没有异议的。
参考资料:找法网-法律咨询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