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认可交警的认定书(保险公司不认可交警的认定书要调查)
保险公司不认可交警的认定书
法律分析: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丢了的话,认定书在交警部门会有存根,不会影响到事故的处理。如果在事故处理中需要用到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到当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去复印该责任认定书的存根联就可以,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公司不认可交警的认定书
法律分析: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具有公信力,一般保险公司是会认可的。如果有异议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法院开庭时要求重新确认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保险公司对责任判定书不认可,是由保险公司申诉还是投保人申诉?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保险公司对责任判定书不认可,是由保险公司申诉还是投保人申诉?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判决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进行申诉。一般来说是由投保人进行申诉,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的。其次,只要是在正规的伤残鉴定机构验伤的,保险公司都会认可。对于保险合同范围之内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都会予以理赔。最后,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判定书是不会有问题的,如果保险公司对于大额赔付的案件需要再次调查的话,可以根据相关的理赔程序进行。如果保险公司依旧拒赔,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一:投保人直接申诉。
如果保险公司不认可该判决书,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可以进行申诉。一般来说是由投保人进行申诉,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的。
二:保险公司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伤残情况需要赔偿。
只要是在正规的伤残鉴定机构验伤的,保险公司都会认可。对于保险合同范围之内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都会予以理赔。
三:没有正当理由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判定书是不会有问题的,如果保险公司对于大额赔付的案件需要再次调查的话,可以根据相关的理赔程序进行。如果保险公司依旧拒赔,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关于保险公司对责任判定书不认可,是由保险公司申诉还是投保人申诉?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单方事故交警不出认定书,只出了事故出警证明,现在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
只要出警证明,写明事故车辆牌号,公共设施损伤情况,公共设施损伤的估价,自己有事故现场的远近等 几张照片儿,保险公司就会认的 。如果保险公司不认,问一下需要证明中写明什么 ,然后让交警部门重开一张证明 就可以了。
交警部门每天会开出很多事故证明 ,正常的 交警部门的证明 保险公司都会认的 。如果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没有问题 ,保险公司不认 ,可以投诉 。如果仍然保险公司不认 就只能去法院起诉了 。
保险公司不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一、保险公司不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 第二条规定:保险人依照 《道路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和 保险合同 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车辆损失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 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因此,必须采取客观全面、公正科学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分清责任、采信 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制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二、保险公司该如何应付骗赔行为 1、以积极的行为决定是否采信。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既然为保险人提供了弥补可能损失的手段,那么保险人应提高现场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险条款。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这是保险人保护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 保险法 》和《 刑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对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是需要做 交通事故认定 的。只有经过了责任认定,确定了受害人的地位,才可以进行理赔。如果 保险公司不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我国交警对于交通事故的评析和确定责任的告知书。如果保险公司连这都不认,很明显的无视我国的法律。
保险公司不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保险公司不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保险公司不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我国交警对于交通事故的评析和确定责任的告知书。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核程序是什么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5、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6、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7、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8、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能推翻交警认定书吗
一,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推翻交警认定书。保险公司这个权利,如果保险公司对交警判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要求公安部门重新认定事故,并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道交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责任认定是交警的事,也只是交警的事,事故当事人是无法也不应该影响责任认定的。
三,道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节选):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交警的责任划分很难推翻,除非有可靠的证据。如果有证据,有把握推翻,可以在责任认定书拿到后三个工作日提请上级复议。另外里面有一个明显的错误,交警一般只会划分责任有全责,主责,同责,次责,无责几种,不会划分具体比例。例如本案,交警可能是划定电动车主责,汽车次责。但具体比例一般是法院划分的。划分时一般会适当照顾弱者。例如同样是主次,车和车撞一般三七,车和电动车(如果不是定为机动车)撞,一般会划成六四(也就是汽车赔偿电动车四成,其余部分自理)。这个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就是。不利的地方是电动车已经鉴定为机动车,搞不好还是三七分责。可争取一下试试。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
保险公司不认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怎么办?
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七条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省公安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