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规定的服务有哪些方面
物业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物业管区内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以及业主专有部分的服务和停车服务。
为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内容以及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是此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和模板,依照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归纳主要物业服务事项如下:
1、依法核实物业基本情况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特别规定,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包括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等情况。《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备案文件,依法核实物业基本情况,将核实的规划平面图、物业构成明细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2、依法约定服务内容与质量
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数量、质量和国家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依法约定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符合国家、行业等标准,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
依据《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依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而构成服务成本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有直接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依法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国务院《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遵守《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按照第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承担物业的经营与管理义务
示范文本第四章就物业的经营与管理进行规范,涉及停车场与会所要区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建设单位。示范文本适用各类民用建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的规定,由于住宅建筑规划配建设施与单独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或者会所不同,不能依法核定一致的服务成本,且不能依法实现业主共同管理;因此,不能拼凑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也不能拼凑为一个业主大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示范文本第十二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应当约定经营收入分配比例。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5、履行物业的承接验收义务
示范文本第十五条明确“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 2011年起施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对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重点查验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第二十条规定“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按第三十条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第三十四条规定规定“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二条则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6、承担物业使用管理与维护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示范文本第十八条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建设单位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买受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按示范文本第十九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规劝等合法措施,制止业主(建设单位和买受人)、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按示范文本第二十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和买受人)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建设单位、买受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7、承担与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照2008年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承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等义务(略)。
8、依法约定各方违约责任规范维护相关秩序
按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规范,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致使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前述2至4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要求建设单位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按示范文本第三十条规范,除前条规定情况外,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达不到前述2至4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约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业主支付违约金。
按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规范,建设单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服务费用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按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规范,违反前述有关服务费用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按示范文本第三十三条规范,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物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修复,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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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物业服务范围
法律主观:
一、物业服务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二、物业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上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物业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
(一)侵权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协议确定受诉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既侵权又违约的
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不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有哪些方面?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2)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5)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6)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二、什么是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特约性物业管理服务?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指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保洁和公共秩序等多种内容的综合服务。一般提到的物业管理服务主要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特约性服务指受个别业主的单独委托提供的服务。比如户内自用部位和设备的维修、室内保洁、代订机票、报纸等。
三、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方面承担何种职责?
物业管理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的主要职责是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1)协助维护交通秩序;(2)看管公共财产;(3)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检查和巡逻;(4)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不对业主人身和户内财产负有看护责任,但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哪些
一、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哪些
1、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
(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绿化管理;
(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
(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
(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
(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
(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性服务;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性服务。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
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物业管理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物业管理费包括以下费用: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不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奖金。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包括:公共建筑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给排水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消防系统设备维修保养费、公共照明费等。
(三)绿化管理费。包括:绿化工具费、劳保用品费、绿化用水费、农药化肥费、杂草清运费、景观再造费。
(四)清洁卫生费。包括:清洁工具、劳保用品、卫生防疫杀毒费、化粪池清掏费、垃圾外运费和清洁环卫所需的其他费用。
(五)保安费。包括:保安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保安用房及保安人员住房租金。
(六)办公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书报费、广告宣传社区文化费、办公用房租金、其他杂项等。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固定资产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程维修设备、其他设备等。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一般为5年。
物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物业服务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小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当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物业服务指的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
服务服务企业分三个等级标准,等级不同,提供的服务不同,所缴纳的费用也不同。一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8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
二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二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7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70%以上物业管理人员要具有大专学历。
三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应具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50%以上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