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费会否合理(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收取工程中介费合法吗一
法律主观:
房屋买卖 代理 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到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 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因为贷款过程中确实有些费用产生,比如保险费 、代办费、 办证费、 招待费等等,所以贷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是合法的。
法律客观:
《清粗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悄卖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 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启正逗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签合同收中介费合理吗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中介合同收费合法的,且从《民法典》对中介合同的定义上来看,中介合配纤胡同本身就是一种有偿合同,具体委托人需要向中介人支付多少报酬,一般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一、根据民法典中介合同收费是否合法?
1、中介合同收费合法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除了《民法典》外,其他法律规范对中介费收取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培拦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的义务、权利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竖链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人负有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义务,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则为支付相应的报酬,对于中介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对方却不予支付报酬的情形,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建筑工程中介费合法吗三
法律主观:
甲方: 乙方: 乙方委托甲方策划中介靖边天燃气发电厂工程施工项目悄卖,经友好协商,签定如下协议,共同严格履行。 一、甲方责成专人负责前期联络、了解情况,寻找可靠关系,联络乙方同项目单位领导见面,并从中策划,帮助乙方同项目单位签定施工协议或合同。 二、中介成功,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付给甲方中介费(项目合同金)额%;项目施工单位预付乙方 工程款 5日内,乙方再付给甲方中介费 %。 三、甲方帮助乙方联系中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该不负责。 四、甲方帮助乙方联系业务成功并签定了有关协议,乙方不能按协议规定按时支付中介费用,同意甲方从项目单位拨付的工程款中代扣。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从签定之日清粗起生效。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若有争议,提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仲裁。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介绍费合同如上所述
法律客启正逗观: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 合同成立 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介绍工程收取中介费合法吗四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滑山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键扒付报酬的合同。在目前建筑市场大环境下,由于信息与资源的不对等,工程居间行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各环节是大量存在的。即便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制约不能做到对所有施工企业的公开,因此催生出获取工程信息的有偿服务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场稿让昌的必然。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原则上因属有效,居间费的收取也属合法。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介绍工程收取中介费合法吗五
问题过于宽泛,一般来说,介绍工程,如果存在相关的合同关系,并且中介服务费按照合理标准收取,并提供了相关劳动的,收取中介费就合理合法。
但如果没有合同关系的,或者严重超出正常水平收费,又或者是对非法行为进行中介(如买卖违禁品的),没有履行义务就要求支付的,收取中介费就不合法。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结合债法理论,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享受中介服务者就应该在“签订合同并使其成立后”支付报酬。
中介合同不具有要式性,这里的“合同”并不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介绍工程”,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因此只要中介机构能够举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意的,就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中介合同,因此如果之前确实有过相关承诺的,中介也确实履行了服务的,委托者就应该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中介服务费;
但如果是之前没有过任何表示的,“中介”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可以不用进行支付——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因此也可能构成诈骗行为;
更多的情况可能是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希望绕开中介人,节约相关费用的,事后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然态陪橡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背后的逻辑是,既然双方已经“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达成了协议,那么,就视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的内容”,因此合同自然对双方产生效力,这种情况下请求支付中介费就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乱蠢,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帆旁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