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是( )
【答案】:C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起诉;②以请求、通知和催告等方式主张权利;③承认或者认诺。(此知识点在新教材已修改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引起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除前3项规定的情形外,权利人如果实施了在法律上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行为,能够表明在积极行使权利而非怠于行使权利,也应当引起诉讼中断的效力)
什么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是: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1)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发生的法定事由不同: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
(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2)诉讼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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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等。
一、具体解释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
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
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
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
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1、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中断时间确定: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
(2)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3)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
(4)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5)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解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解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
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 )。
【答案】:B
【精解】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调解、权利人积极行使请求权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故选B项。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如下:
1.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诉讼之举,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最为强烈的表示,故诉讼之日便是时效中断之时。权利人若以有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亦发生与起诉同等的中断时效的效果。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
二、时效中断和中止有什么区别
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如何执行
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