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存在怎样的陷阱
借条的八大陷阱有哪些
法律主观:
借条的八大陷阱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祥”写成“张*样”。张*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三、利用歧义案例1: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四、以“收”代“借”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五、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六、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七、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八、借条不写息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民法典笫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选项借条的陷阱。
法律主观:
关于借条的陷阱: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借条名称,如写成欠条;
2、借款的用途用于非法途径的;
3、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4、以“收”代“借”;
5、财物不分;
6、自书借条;
7、两用借条;
8、借条不写息。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中借条陷阱有哪些
法律分析:借条陷阱大致有以下几种:1、借款人故意写错名字或身份证号,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为借款人。2、借条系借款人提前准备好,但却不是借款人亲笔签字,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时借款人,经笔迹鉴定也非本人所写。3、将借条写成收条,从而无法确定双方是借贷关系。4、借款金额未用大写, 出借方无痕迹的篡改了借款金额。5、偿还了借款,未及时收回借条,出借人凭借条再次要求偿还。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条有哪些陷阱
法律分析:有下列陷阱:
1.借款人故意写错名字或身份证号,在出借人要求偿还时,否认本人为借款人。
2.借条是借款人提前准备好,是他人所写的,借款人因此否认本人是借款人。
3.将借条写成收条。
4.借款金额未用大写,出借方无痕迹的篡改了借款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借条常见的9种陷阱分别是什么?
有借必要还,这在我们的认知中就是正常的事,所以我们在借给别人钱时,一般要让他们打好借条签字,按手印,这样对于自己内心也感到安心。但是有了借条也不一定能让我们成功拿到钱,一些狡猾的人会钻着借条上的漏洞不还我们的钱,甚至导致我们打官司都会输。那么是哪几种情况呢?下文来为您解答。
借条的几大陷阱!
第一,用消字笔来写借条,这种笔表面上看与普通的笔相差不大,刚写下去也是有字迹,但是它的墨水有特殊成分会随着时间过去而消失。所以要检查对方的笔是否正常。第二,写借条时故意写错了自己的名字。有的借款人在签字时故意潦草写字导致看不出是他们的名字,也会写错字,写自己的曾用名来蒙混过关。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谨记让这些人和对身份证,将他们的出生年月也要写清楚。
第三找别人来帮自己来代写欠条。笔记不一样也会导致借条无效。第四丢失原件,用借条的复印件和扫描件来蒙混过关。第五,玩文字游戏,把借条写成了收条等其他的名字。我们要知道的是收条只能代表钱财的收付,不能代表借贷关系。第六借款时写的是小写数字,从而之后会加上标点符号来修改。
第七,写借条只写自己借了多少钱,全然不提利息的事情。我们把钱借给别人一般不是做公益还是希望有利润,所以记得要把利息写入欠条。第八写了借条却没有受到还款。我们不要因为彼此关系好就可以退让,殊不知会让自己的利益受损。第九代表他人来写借条。这可是大雷,我们不能这么无知,借条上写的是你的名字最后追钱也肯定找的是你呀,不要盲目。
借条中常见的陷阱有哪些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3、利用歧义。
4、以“收”代“借”。
5、财物不分。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6、自书借条。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
7、两用借条。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8、借条不写息。
9、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10、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