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者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显名股东股权转让 合同效力 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有权转让股权吗
法律主观:
1、隐名股东身份认定。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首先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 2、名义股东 股权转让合同 效力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 股权转让 、 质押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公司变更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 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的认定
法律主观:
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的认定是: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法律客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让股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如下:
1、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
2、股权转让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3、股权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1、明晰股权结构,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2、资产评估,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6、确定转让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综上所述,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受让方有必要进行一个前期调查,查询转让方是否为目标公司登记的股东,目前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中隐名股东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即要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应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也应予以记载。但由于多受让人并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此即出现了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形。而由于目前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最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进一步进行了确认,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工商登记情况而断定的股东身份之有定。此外,还有一些内部的原因,公司没有给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也没有记载或变更,这进一步增大了对隐名股在事实调查或审查有关证据时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有没有对公司实际的出资事实;二是有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三是有没有参与经营的行为;四是隐名股东是否被其他股东知晓;五是其他股东是否对隐名股东之身份提出过异议。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法律主观:
隐名股东有权转让股权。隐名股东又称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人。隐名股东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依法转让股权。只要公司向股东出具的确认股东身份及份额的文件有效,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明知其系隐名股东,且公司及其他登记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则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