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具有效力吗(逾期承诺的效力)
逾期承诺具有效力吗
逾期承诺一般会被认定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法律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对方说逾期或者还款承诺有效吗?
逾期承诺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效力。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承诺有法律效力,但还需满足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主体适格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词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答案】:A、C
。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一概地否定姒期承诺的效力,依舞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凑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答案】:A、B、D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要约与承诺。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理论上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但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根据该条规定:(1)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然有效;(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因此,应选择ABD。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分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力。
【答案】:(1)逾期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2)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不能认为是种有效的承诺,而只是一项新的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的承诺在原则上是无效的。但为了有利于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承诺亦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法,便逾期承诺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仍然得以成立。(3)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l条第l款的规定,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的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即可。这样,即使承诺逾期,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该逾期承
诺送达要约人的时候。反之,如果要约人不及时对此项逾期的承诺予以确认,或表示由于承诺逾期,其要约已经失效,则该迟到的承诺就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4)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但事实上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则此项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无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他的要约己因承诺逾期而失效。这项规定同前款规定的区别在于这项规定所指的是由于邮递延误致使承诺迟到,而不是由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时间太晚而造成的,逾期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受要约人,在处理上亦与前款不同。
逾期承诺的法律后果
一、逾期承诺有什么后果
(一)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承诺已经逾期,其作为善意的一方,可能还在为合同的履行作准备,如果一概将这种逾期承诺认定为无效,可能会给其带来较大的损失。而如果一概将这种逾期承诺认定为有效,可能会对要约人产生不利。为了平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人不愿接受该承诺的约束应承担通知的义务,否则,该承诺有效。即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影响到要约人希望从合同中应取得的期限利益时,尽管要约人收到了承诺,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认定该承诺当然有效,从而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这时,要约人有权决定该承诺的效力:要约人可以通过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承认该承诺有效;也可以不对该承诺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该承诺不产生效力,而成为新要约,在当事人之问产生新的要约法律关系。
二、逾期承诺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
(二)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会逾期的承诺,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它有两种情况: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就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迟延承诺的处理方式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在第一种情况下,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