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什么
法律主观: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法定无效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行为人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授权代理人签合同要负什么责任
一、委托代理签订合同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代理人接受委托签订合同的,由委托人承担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代理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2、但代理人有无权代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代理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种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2、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3、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代理合同订立后,代理人的责任与义务包括
法律主观:
一、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如下: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委托代理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3.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 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5.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被代理人的责任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造成对方存在损失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合同,未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是无效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一、合同中被代理人有什么责任?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合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有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同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有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时,被代理人可以向代理人追责。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合同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签协议负法律责任吗
代理人签合同是否要负责分以下情况: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签订的合同,相关法律责任归于被代理人及委托人,代理人不用负责;
2、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的合同,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代理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谓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综上所诉,合同代理人必须按照跟被代理人之间签的合同,全面履行代理职责,在代理行为合法且代理人全面履行了应尽义务之后,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由被代理人自行承担的,代理人只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一般不能由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