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被撤销后担保合同如何处理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还承担责任吗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不会随之消失,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若债权人未能就此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则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当主合同被解除时,担保人的责任并不会自动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间以及方式等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因此,具体问题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来综合考虑。一般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并未另有约定,则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原始债务的保证责任。而且,在主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向担保人追偿,如果债权人未能就此向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则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了如下的条款,则担保人可被免除责任:1. 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自动变成无效。2. 主债务人和债权人终止或者解除主合同时,担保合同也同时终止。3. 经过双方协商,主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解除担保合同。
担保人的责任是否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保证负有连带责任。其责任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减免或者免除,因此,即使存在书面通知,也不能简单地解除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合同作为保障借贷双方利益的重要责任,其具体责任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来综合判断。当主合同被解除时,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债务的保证责任,但是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进行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主债权消灭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明确了在主合同解除后,债权人仍有权向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主合同撤销后担保合同怎么办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主观:
主合同解除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与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责任不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申报的债权范围很可能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不一致,因为保证人是不得代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应该按照约定或法定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申报债权。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范围有约定的,保证人按照约定担保债权数额申报债权,保证责任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法定保证范围看情况而定。,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主合同终止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设立于主债务合同上的担保随之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6、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是在基础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以担保基础合同即主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能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因而它除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殊性。担保合同系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效力上相对于主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按传统的保证,主合同无效或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因之无效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被解除的,担保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 后的法律责任与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责任不同。 《 民法典 》, 合同解除 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 合同当事人 承担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 , 担保人 对 债务人 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是因 债权人 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责任还有吗
法律主观:
主合同解除 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 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法律主观:
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随即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撤销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律主观:
主合同撤销后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人的担保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